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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稅案外案 不適用自首免罰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03-04-07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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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指出,經人檢舉的漏稅案,依法漏稅人不可以再適用自首免罰的優
惠條款,稅捐機關在調查同時,牽扯出另一宗漏稅案的漏稅人,也將因此喪失自首免罰
的權利。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稅捐機關未調查前的漏稅案件,漏稅人自動補報並補繳稅
款者,可以免再加處罰鍰。這項自首即可免罰的法律條文,目的在鼓勵漏稅人自動補稅。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自首免罰的規定,必須符合以下幾個要件:
一、屬於未經檢舉調查的案件。
二、屬於未經進行調查的案件。
三、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的案件。
台北市國稅局說,不具備以上三個要件的漏稅案件,凡是經人向有權處理的機關(包括
稅捐機關在內),提出檢舉時,或由稅捐機關或其他有調查權的機關查獲者,就不可以
要求適用自首免罰的規定。
北市國稅局最近處理一宗案例,有某單位依據檢舉查獲一家公司未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
,而將其交易相對人某一影視公司發票的情形,通報給國稅局審理。這家影視公司在得
知下游營業人被查出漏稅時,即趕在國稅局發文約談之前自動補繳漏稅款,同時要求免
罰。
台北市國稅局經研議後認為,牽連案件不能單獨適用自首免罰的規定。國稅局說,這家
影視公司的下游廠商已經被調查,相對代表影視公司的漏稅行為,亦在稅捐機關的調查
範圍內,即使稅捐機關尚未展開約談,也已失去自首免罰的機會。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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