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開倒車 夫妻報錯稅更改期限縮短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夫妻合併申報所得稅經常因選錯納稅主體而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但昨天立法院財政
委員會卻大開便民倒車,昨日通過,規定報錯稅的夫妻,若要變換納稅人,最遲需在
報稅後隔年元月底前完成,比現行可以有五年的「改錯」期限大為縮短。
依現行規定,如果夫妻發現報錯稅,亦即選錯報稅主體而多繳稅,只要夫妻聯名向稅
捐機關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就可以援用稅捐稽徵法規定,重新計算稅額,申請期限
長達五年。但昨天立院初審通過的版本,卻大幅限縮夫妻報錯稅的補救年限,規定在
國稅局核定稅額之後,就不可以再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按此開倒車規定,以後
民眾收到稅單,即使發現換一個人當報稅主體可少繳一點稅,也來不及了。
我國綜合所得稅申報非常繁複,一個家庭報稅以夫為納稅主體,或以妻為納稅主體,
會產生不同納稅額,很多民眾都是在報過稅,拿到國稅局的補稅單後,才發現其實換
一個人當報稅主體就可以少繳很多稅。但是立法院卻把這個「改錯」的期限大幅縮短
,結果更不便民。
針對昨天立院的脫線演出,財政部將再提出所得稅法修正案,准許夫妻薪資分開計稅
者,除配偶薪資可分開計稅外,納稅義務人本人的薪資所得亦可選擇分開計稅,不再
侷限配偶才有分開計稅權。
立法院財委會昨天審查通過由立委劉政鴻提案修改的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同意包括
夫妻合併申報案件在內者,在選定納義務人之後,其結算申報案件只要未經稅捐機關
核定之前,都可以擁有變更納稅義務人的申請權。
按照上述條文,夫妻合併申報案件而言,即使在法定結算申報時間(每年的5月31日)
屆滿之後,只有約7個月的時間,可以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因為根據稅捐機關一般
處理所得稅申報案件的流程,納稅人在5月申報所得稅後,國稅局核定確定申報案件
的時間,約在隔年的1月間。根據立法院的修正條文,納稅人在隔年1月接到稅捐機關
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後,即使發現有溢繳稅捐的問題,也不可以要求變更納稅義務人。
【2003/05/02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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