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節稅》稅捐稽徵基本常識
■ 廖如陽
稅捐稽徵基本常識(3之1)
稅捐稽徵雖是政府之事,但身為納稅人,若能知己知彼,豈不更能保障自身權益,故
以下乃就現行實務上與納稅人關係較密切稅捐稽徵規定介紹於后。
壹、稅捐的核課期間
依照稅捐稽徵法第21及22條規定,我國稅捐核課期間如下:
一、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的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
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自申報日起算五年。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者,
其核課期間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七年。1.應申報繳納的稅捐如:綜所稅(
所得稅法),遺產稅(遺贈稅法)、贈與稅(遺贈稅法)、證券交易稅(證券交易稅
條例)、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契稅(契稅條例)。2.至於土地移轉申報現值課
徵土地增值稅,其核課期間之起算日,通常以自主管地政機關移送主管稽徵機關收件
之日起算。但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6條規定,當事人逕向稅捐機關申報者,自
應以稽徵機關收件日為準。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的印花稅,其核課期間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五
年。如印花稅法第8條,印花稅彙總繳納辦法第5條。
三、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的稅捐,其核課期間自該稅捐
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五年。1.依稅籍底冊課稅如:房屋稅(房屋稅條例)、
地價稅(土地稅法)、田賦(土地稅法)、使用牌照稅(使用牌照稅法)。2.依
查得資料課稅如:綜所稅(所得稅法)。
四、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如稅捐稽徵法第
41、4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6條規定者。
五、有關各稅罰鍰案件的處罰期間,依財政部74.3.20台財稅第13298號及87.8.19台
財稅第871960445號函釋,屬漏稅罰者準用,視其有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
的方法逃漏稅捐,分別認定為五年或七年。
屬行為罰者,其處罰期間則一律為五年。至於起算日規定如下:1.依法受處分人應於
一期限內為一定行為而不行為者,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2.依法受處分人應為一定
行為而不為或不應為一定行為而為之者,自應行為或不應行為之日起算,如其行為或
不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自行為或不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在核課期間內,經發現應
徵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並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而所謂核課期間內發單,依財政部75.3.28台財稅第7533353號函釋,是指於核課期間
內將稅單合法送達而言。所謂「另發現應徵稅捐」,依財政部74.12.4台財稅第25805
號函釋,只須其事實不在行政救濟裁量範圍內均屬之。(3之1)
(作者是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本專欄每周五刊登)
【2003/05/23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67.200.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