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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部擬定攤販條例 逾50萬攤販須重新請照   〔記者歐祥義╱台北報導〕經濟部正緊鑼密鼓修訂「攤販條例」草案,政策目標是針 對全國超過50萬名攤販進行分類管理,條例公布後,有意從事攤販者須重新向各縣市 政府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無照營業者將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經濟 部認為,經由對攤販有效管理,國內商業消費型態將因此展現新風貌。 經濟部商業司已向行政院作過數次簡報,預計在下半年可將草案送立法院審查。 國內至今尚無正式的攤販數量統計,商業司粗估全國攤販的從業人口至少有50萬人。 經濟部指出,所謂攤販,係指於戶外公共場所,以肩挑負、以機動車輛或其它方式設 攤營業者,但是公益彩券經銷商不適用此條例規範。 「攤販條例」草案把攤販分成一般性攤販、集中性攤販及臨時性攤販三種。   攤販的管理單位在中央為經濟部,在地方為各縣市政府,自本條例公布施行開始, 有意從事攤販經營者,須向各地方政府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才可營業;如經查獲 無照經營,將被處1萬元以下、5萬元以上罰款,並可連續處罰到改善為止,攤架機具 與營業車輛也將遭沒收,以落實攤販的管理。 取得營業許可證的攤販,應向各地方政府繳納場地使用費、清潔費及管理費等,數額 由各地方政府訂立。   至於過去一向受爭議的攤販營業所得稅問題,在「攤販條例」草案中並未提及; 商業司指出,大部份從事攤販行業者,多為社會弱勢份子,因此目前政府並無課徵營 業所得稅的計畫。   商業司指出,一般性攤販營業屬於臨時性質的商業,長久之計還是應讓其回歸商 業正軌,因此對申請資格將作限制,包括申請人必須原領有攤販營業許可證、領有身 心障礙手冊並有工作能力者,及其它經地方政府公告准予申請者等三種。第三類的資 格條件,包括單親家庭、失業勞工、隔代收養、外籍配偶等,已將照顧弱勢、社會變 遷等因素考量在內。   一般性及集中性攤販的營業許可證,最長期限均為3年,嚴格規定須自行經營,不 可轉讓、轉借、轉租、分租或委託他人經營,以防止有民眾藉此謀利,如果攤販在許 可有效期限內死亡或受禁治產宣告,其配偶與血親可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內繼續營業。   臨時性攤販的資格,以法人團體、農漁會或合作社為限,型態內容包括趕集市集、 農特產品臨時市集或跳蚤市場等,主辦單位須提前向地方政府申請營業許可,提交營 業計畫書及保證金,經許可後才能經營,期限最長為6個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67.184.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