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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金拍、銀拍以及法拍屋,成為近來民眾置產的熱門商品,下手去買仍要小心謹慎,不 過,買到產權不清的房屋,如無法辦理移轉,這種情形,財政部同意退還已報繳的契 稅。 另外,依財政部新規定,有違建物的法拍農地,一經法拍,農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優 惠恐即不保,也值得法拍農地當事人注意。 財政部日前接獲一宗案例,一名吳姓納稅人購買一棟位於屏東市的房屋,吳姓納稅人 報繳契稅之後,才發現這棟房屋的座落基地,已遭法院查封,根本不能移轉,吳姓納 稅人已經報繳的契稅究竟能否退還,出現問題。 根據財政部向屏東縣地政事務所查詢後指出,這棟土地產權出現糾紛的房屋,其座落 基地,已設定權利並遭限制移轉登記,鑑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這類建物不可以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財政部因此同意吳姓納稅人撤銷其契稅申報。 另外,台中縣霧峰鄉一林姓納稅人的農地遭到法院拍賣,拍定當時,農地上除有合法 農舍,還有未依法申請建築執照的增建建物,農地拍定後,當事人才就增建建物申請 並獲准補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要求享有農地免課土地增值稅的優惠。 財政部亦對這類法拍農地做成明確課稅規定。財政部表示,農業用地必須做農業使用 ,才能享有買賣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因此農業用地在拍定當時,如果有不符合農 業使用的違章建物,即使農地完成法拍後,立即補辦建照手續及申請使用執照,均不 應認為在拍賣當時即具有農業用地免稅的要件,因此不得享有免徵土增稅的優惠。 財政部這項見解,獲得內政部營建署認同。營建署亦認為,農業用地在法院拍定時, 明顯已不符合免稅要件者,縱使當事人在拍定後補辦相關手續,並取得農業用地作農 業使用證明書,還是不能溯及既往,認定其在法院拍定當時即為農業用地。 根據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 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 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表示,這項規定,對於因增建非法建築物的農業用地並 不適用,即使事後增建建物取得作農業使用的證明,已經買賣的農地,仍無免徵土增 稅的優惠。 【2002/10/21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4.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