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15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勞基法16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由於妳屬於不定期契約,所以準用16條之預告期間-最多也不過30日
(如果妳只做兩年多的話,20日前告知就可以了)
老闆如果不讓妳走/扣薪水,妳可以去勞工局申請勞資協調,只要她還要繼續開業,
都會有點顧忌的。
※ 引述《milkangel (法國娃娃)》之銘言:
: 首先謝謝各位大大給我的意見,讓我下定決心離職了。XD
: 想再請教幾個問題,因為我們主任並沒有跟我簽約,
: 但因為她目前懷孕,台南的分店也才剛開張,
: 她有時一天要來回兩間補習班,但大多時候都是叫我管理。
: 目前得知她預產期是10月,我不想拖到9月或10月才離職,
: 請問如果以我的工作內容來說,
: 若現在跟她說我只做到八月底,
: 會讓她覺得我是故意的嗎?
: (嗯...老實說我會在意未來求職時被以前老闆批評的~"~)
: 也許是我想太多,
: 但她上個月薪水只發了一部份,還積欠所有員工每人約1-3千元,
: 五號發薪水,如今都二十二號了,還每次都說忘記了。
: (以前不曾拖欠薪水,但這次拖得很誇張,外加她兩個禮拜才進來一次這間補習班,
: 其他人提醒她都說忘記了,隔天會請她老公帶來,但都沒有)
: 我想...我提離職可能會讓她聯想到欠薪水的事吧...
: 抱歉我離題了= =
: 我只是想問,未簽約的老師,提前一個月說離職是OK的嗎?還是太晚講?
: p.s.我不可能說我會做到她徵到人,因為看以往的情況,不給她確切時間,
: 徵人這件事她可以拖上4-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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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四隻可愛的兔寶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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