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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15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勞基法16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由於妳屬於不定期契約,所以準用16條之預告期間-最多也不過30日 (如果妳只做兩年多的話,20日前告知就可以了) 老闆如果不讓妳走/扣薪水,妳可以去勞工局申請勞資協調,只要她還要繼續開業, 都會有點顧忌的。 ※ 引述《milkangel (法國娃娃)》之銘言: : 首先謝謝各位大大給我的意見,讓我下定決心離職了。XD : 想再請教幾個問題,因為我們主任並沒有跟我簽約, : 但因為她目前懷孕,台南的分店也才剛開張, : 她有時一天要來回兩間補習班,但大多時候都是叫我管理。 : 目前得知她預產期是10月,我不想拖到9月或10月才離職, : 請問如果以我的工作內容來說, : 若現在跟她說我只做到八月底, : 會讓她覺得我是故意的嗎? : (嗯...老實說我會在意未來求職時被以前老闆批評的~"~) : 也許是我想太多, : 但她上個月薪水只發了一部份,還積欠所有員工每人約1-3千元, : 五號發薪水,如今都二十二號了,還每次都說忘記了。 : (以前不曾拖欠薪水,但這次拖得很誇張,外加她兩個禮拜才進來一次這間補習班, : 其他人提醒她都說忘記了,隔天會請她老公帶來,但都沒有) : 我想...我提離職可能會讓她聯想到欠薪水的事吧... : 抱歉我離題了= = : 我只是想問,未簽約的老師,提前一個月說離職是OK的嗎?還是太晚講? : p.s.我不可能說我會做到她徵到人,因為看以往的情況,不給她確切時間, : 徵人這件事她可以拖上4-5個月。 -- 我家四隻可愛的兔寶寶:) http://www.wretch.cc/album/show.php?i=marraking&b=1&f=1051025995&p=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7.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