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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能不能在這裡問.. 我是一個美語安親中師 (領月薪的) 通常安親班在寒暑假會有學生人數較少 而老闆要求老師們輪流休假 (無給薪) 的情形 因此今年寒假我休了兩個禮拜(十天)的假 再加上春節假期 及228 我二月的實際工作時間只有2/1 2/2 2/23 及 2/26四天 本來以為給薪方式是月薪扣掉十天事假的薪水 但老闆最後計算的方式是給我四天的薪水 加上年假五天(除夕到初四) 理由是說勞基法規定 勞工必須工作五天才享有兩天休假 所以二月的星期六日我都不應得到薪水 我能理解我二月的工作天數是真的很少 但是我實際請假的天數只有十天啊 想要請問 我可以主張老闆應付給我 2/1 2/2 以及 2/17(除夕)到 2/28 的薪水嗎? 我應該怎麼樣處理這個問題呢? 我打過電話給中華民國勞基法權益維護促進會 那裡的人說老闆應該只能扣我十天事假的薪水 (雖然其實強制休假他還得付我全薪的 但就算是我們之前達成共識的無給薪休假) 甚至說我可以準備這幾個月工作的薪資證明 去勞工局申訴或要求老闆資遣 之後我又打給台北市勞工局 這兩邊的人都跟我說沒有什麼工作五天有兩天休假的規定 但接電話的人說他覺得老闆這樣的算法也不能說錯 如果我還想繼續做下去就算了吧 我只是覺得 217之後的年假本來就是國定假日 為什麼因為國定假日就要扣掉我該週六日的薪水 我應該去跟老闆做爭取嗎? 我可以接受最壞的結局是離開不做了 只是我不想把局面搞得那麼僵 我能怎麼跟老闆談? 還是就算了呢? 謝謝大家耐心看完 也希望大家可以給我一點建議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22.63.199
absolution:這種法律問題,直接去 PttLifeLaw 版問比較實在吧 ^^| 03/07 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