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uckz (asjj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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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徵人] 國立土庫高級商工職業學校英文科教師
時間Wed Sep 5 23:08:56 2007
國立土庫高級商工職業學校96學年度第4次教師甄選簡章
一、 依據:(一)「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等有關規定辦理。
(二)本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三)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96年9月2日)決議事項辦理。
二、教師類科及缺額:(一)代理教師:英文科1名(代理育嬰留職停薪缺),代理期間
自報到日起至97年7月31日止。。
(二)代理教師於被代理人回職復薪之日,代理人職務隨即停止,不得
異議。
三、公告時間、地點及方式:96年9月2日~9月7日公告本校公佈欄、網站
(www.tkvs.ylc.edu.tw)暨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網站
(www.tpde.edu.tw)。
四、索取簡章時間、地點:96年9月2日~9月7日(上班時間)止向本校人事
室或傳達室索取或至網站下載。
五、報名時間及地點:96年9月7日(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至11時30分,向本校人事室
報名。
六、報名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持有英文科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或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
證明書者或具有大學英文系以上畢業者。
(三) 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八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33條規
定之情事者,倘報名時未發現,於聘用後應予解聘。
七、報名手續:
(一)親自或委託報名(證件齊全並具委託書),通訊報名不受理。
(二)報名時應繳附下列表件(均須正本、影印本各1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1、報名表1份(請以A4紙張自行下載事先填寫或報名時填寫)。
2、最近兩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2張 (相片分別黏貼於報名表及准考證)。
3、國民身分證(正本、影印本各1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4、繳驗大學以上學歷證件、中等學校教師登記證書(含本科暨其他加科登記之教師證
書或其他證明文件)暨教育學分證明書(正本、影印本
各1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5、填繳切結書,切結無「報名資格條件(三)」情事及其他有關事項。
6、繳交報名費:1000元。
7、貼妥5元郵票之回郵信封1個。
八、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本次甄選分初試及複試。初試成績與複試成績合計為總成績。初試錄取人員始得參加
複試。
(二)1、初試:(1)英文科筆試佔40%(專業科目)。
2、複試:(1)佔60%,其中試教40%(含教案電腦操作),口試20% ,以上合
併計算為複試成績。
(2)參加複試人員得檢附個人研究、著作、專長證照、進修證明、個人獎項
及指導學生得獎等資料,於口試時提供參考。
3、依初試成績各科錄取缺額人數5倍參加複試。
4、本次甄選按總成績高低順序提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經審查通過後,由校長
核定聘任正取人員並各備取若干名。
5、總成績相同者,依筆試、試教之順序排列名次。
6、成績皆未達本校標準者,從缺。
(三)試教使用之版本及範圍:
英 文 科:遠東高中版第2冊。
九、甄選日期及地點:96年9月7日(星期五)下午13時起,在本校內舉行
(地點當天公告)。
十、 正取及備取名單定於96年9月7日(星期五)下午21時前於本校公告欄、網站公告不
個別通知,請自行查閱。
十一、正式錄取名單俟成績受理複查無訛後定於96年9月10日(星期一)
下午13時於本校公告欄、網站公告並書面通知應考人。
十二、成績複查期限及方式:申請複查成績,應於96年9月10 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
持申請書(請於本校網站下載)及准考證親赴(郵寄或電話申請皆不受理)本校教務處申
請複查成績,複查費用每次100元,以1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本校於接獲申請後隨即查
核,並告知複查結果。
十三、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提供試題參考
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命題委員、閱卷委員或口試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
十四、報名參加甄選人員對於本次教師甄選有任何疑義或意見者,請直撥申訴專
線電話:05-6622538教務處(分機215)或人事室(分機250)。
十五、錄取人員於應聘時(9月10日)應同時附具原服務學校離職證明書或
同意書,否則不予聘任。
十六、錄取人員,如逾期未應聘或有第十五點情形不予聘任者,應取消其擬聘資
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遞補人員以補足本次甄選缺額為限。
十七、錄取者於報到時(接聘時)應附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之健康檢查表(含
x光胸部檢查),健康檢查不合格者取銷錄取資格。
十八、錄取人員應無條件接受日夜間排課暨兼導師或行政職務並應配合各該科內技藝訓練
、科展及選手指導。
十九、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國立土庫高級商工職業學校96學年度第
1次教師評選委員會決議」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法令附則
【教師法】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作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有前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
以上之決議。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
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十三條 中等學校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
二、 教育學院各系、所或大學教育學系、所畢業者。
三、 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四、 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三十一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第三十三條 有痼病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
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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