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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小光的法律論壇 (提供來源有助於版眾閱讀與了解) ─────────────────────────────────────── A先生約四十歲,是一個經由朋友介紹才找我委任案件的人, 第一次到事務所商談案情時,他看起來很不安。 他說:「十二年前我與前妻離婚,離婚時結婚才不到三年,雖然婚姻關係還在時, 我們並沒有嚴重地為什麼事情爭執過, 但是三年的婚姻讓我們更認清彼此而決定放對方高飛,還好我們沒生孩子, 分手的事沒有小孩監護的問題就單純了些; 沒想到就在簽字離婚辦好登記後不到一個月,前妻打電話告訴我她懷孕了, 做完產檢後醫師說已經受孕兩個多月,當時的我不是該悲該喜, 只是我們都是虔誠的天主教徒,從沒討論過人工流產的問題, 於是男孩在離婚後七個月就順利地出生了。 基於法律規定,小孩出生時雖然父母已經離婚, 但是往前推算受胎期間若仍在父母婚姻關係存在時,這個小孩會被視為婚生子女, 前妻生的這個男孩受胎時,我們還沒離婚,所以我當然還是這個孩子的父親, 男孩也從了父姓。男孩出生後,前妻的經濟狀況很差並沒有撫養小孩的能力, 於是我們協議男孩由我監護,小孩當然就跟我同住也入了我們這邊的戶籍。」 「十二年來我沒有再婚,完全參加了男孩的成長,我們感情很好,無所不談, 男孩上了小學以後,每年我都會帶他出國度假,男孩的阿公阿嬤也疼他疼的要命, 然而就在上個星期我才知道,男孩不是我的骨肉……..」 「前妻發了一張存證信給我,裡面先是一些懺悔之詞, 接下來就提到要談一件因為不得已而隱瞞我很久的事, 存證信函內附一張台大醫院的dna檢驗報告書,檢體是男孩與一名我不認識的男子, dna檢驗報告中說明跟我生活了十幾年 而我已經視如己出的男孩與那名男子有親子血緣關係, 而那個男子在我們離婚前就跟他交往一直到現在,男孩是前妻跟他婚外情而受孕的, 前妻在存證信最後主張,希望我把男孩的監護改定給前妻,他們希望把男孩帶回去, 如果我不答應,前妻會向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說得白話些,就是請求法院確認男孩不是母親從A先生受孕而生的), 等到勝訴後再依法將男孩帶回。」 「我看完了信,除了震驚還是震驚,原來我幫別人養小孩養了12年,為了慎重起見, 我決定帶男孩一起去長庚做dna做親子血緣鑑定,鑑定報告出爐後, 真的證明男孩跟我一點血緣關係都沒有………..」 我聽到了這裡,心裡不禁可憐起眼前這個事業有成的男人, 一個被瞞了十二年的男人,被瞞了十二年的『父親』。 那時我心裡自做聰明地臆測,A先生一定不甘被騙這麼久, 而去照顧這個跟他一點血緣關係都沒有的孩子,既然醫院的親子鑑定是不會錯的, 那這個案子再簡單也不過了,就是把男孩的監護協議歸對方, 請對方來把小孩帶走, 若A先生要再要求這12年因為不知情而幫別人撫養孩子的撫養費、教育費, 那就幫他提起一個不當得利的訴訟。我想到這裡時, A先生接著表示他的想法,我才慚愧地發覺,原來我的臆測是錯的。 A先生告訴我:「我要這個男孩」 「我很愛這個孩子,他也很貼心,這些年多虧他陪我度過失婚、事業的低潮, 人生也因為男孩而有了奮鬥的目標,我們曾經一起去林間抓昆蟲、去山上看星星, 我發覺我的生活已經離不開他了,他媽媽隱瞞我這麼久, 久到讓男孩成了我真正自己的孩子, 現在卻要撕裂我生活的一部份,說什麼我都不肯。」 我皺著眉頭向他解釋,如果他不同意小孩被帶走, 對方若要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也一定會敗訴, 原因是法律同時規定母親若要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必須要在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訴訟, 這個案子的小孩已經十二歲,早就超過一年, 媽媽跟小孩的生父若要以訴訟的方式達到認祖歸宗的目的是不被法律所允許的。 A先生聽完我的意見就決定拒絕對方的要求。 過了幾個星期,A先生又到了事務所, 這次他拿著對方告他的書狀帶著男孩一起到了事務所,剛看到男孩我感到很驚訝, 長相確實一點都不像,但是看著他們互動的情狀, 讓我不得不相信他們早已經是一對貨真價實的父子。 開庭期間,法官跟男孩的媽媽明白的說,雖然我相信孩子不是你從前夫受胎所生, 而證據(dna親子鑑定報告)也確實證明是如此, 但是因為法律有孩子出生後一年內必須提起的限制 (立法的目的是為了不讓親子關係的安定性有隨時受到破壞的危險, 才有所謂期限的限制),所以你們的請求不會被准許。 沒想到第二次開庭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一號最新的解釋文, 就是針對否認子女之訴的期間限制的不合理提出說明, 解釋文更直接指出這樣的法律違憲,必且訂出落日條款認為應該修法。 這下可好了,這一號解釋文讓審理的法官開始動搖, 法官認為如果法律已經被宣告違憲,在審理時雖然立法機關還沒來得及修法, 他沒有理由爰用違憲的法律判對方敗訴。 法官表明如果不能以否認子女的法律關係判對方勝訴, 會考慮用一般的確認訴訟的法律關係判對方勝訴。 第二次開庭後,A先生跟我感到非常沮喪,在就法論法的立場, 我必須跟他分析成敗的可能必須朝悲觀的方向,他也瞭解整個情狀。 那次開庭後過了兩個星期,A先生打了電話給我,他說他想清楚了, 他決定放棄那個男孩,他說為了孩子好,男孩還是應該回到自己親生父母的身邊, 趁孩子還小,告訴他真相或許是傷害最低的時機。 他要我在他帶孩子去日本迪士尼回來後 (他形容是父子間最後的一趟旅行,以後兩人就不是父子關係了) 與對方聯繫交付孩子的事宜。 我打了電話告知對方這件事,他們要求為了防止突發狀況, 希望能在公共場所交付孩子,而不要在A先生家裡帶孩子走, 我徵詢過A先生後,跟對方協議就約在我事務所。 那天下午,小孩穿的很體面,全身都是新的。 A先生用兩個大行李箱裝了男孩的東西,裡頭有他最愛的玩具,故事書………. 男孩要被帶走之前他拿出一本像簿,裡面有十二張照片,從第一張到第十二張, 先是小嬰兒被A先生抱著在蛋糕旁邊,後面的照片是小男孩倚在蛋糕旁邊吹蠟燭, 蛋糕上面蠟燭的數字從一到十二,一個數字都沒少。男孩接過了照片, 走向他親生父母前,不斷的哭著對A先生喊著:「爸爸再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39.5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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