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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一下資訊.... 首先恭禧前陣子造成風波的公司已經8/1完成設立登記 蓋公司法第 19 條規定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 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 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這一條是有刑責的,板友在公司設立登記之前可以在公司名字後面 加個「籌備處」以資區別 該公司目前登記及實收資本額均為一千萬元,不知為何縮水十分之一 負責人葉董及監察人兩人持股達70%,所以另30%應該全是技術團隊 看來這個好案子目前募資不太順利,看後續是否另有增資囉 <<延伸討論>> 順便聊一下很多中小企業常常違反的公司法第九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 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 下罰金。 這一條應該是案子最多的,不過有很多的企業主其實是沒有規劃好 導致要成立公司時沒有資金可用而觸法 不過後來公司法156條修法提供了解決之道 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之「技術」抵 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通過,不受第二百七十二條之限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4.16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