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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立案補習班頂讓有三個問題想請教大家 1. 2665篇有提到立案補習班變更設立人時 舊法令是書面審查, 新法令是教育局、工務局等機關會派人再看一次 (也就是立案流程重跑一次) 不曉得新法令是指變更申請提出後派人現場會勘,沒問題才同意變更, 還是指照往例會先同意變更,然後另外擇期檢查 (有點列為年度必檢查名單的味道) 2.請問立案補習班頂讓時可以要求原經營者完成變更程序後才收尾款嗎? 3.設立人變更需要提交的第二份文件為「補習班變更後之設立人或其代表人保 證承受原設立人或其代表人有關補習班一切權利義務之切結書」 請問這份切結書有包含原設立人的所有民事、刑事責任嗎? (例如:有公安事件,小朋友受傷,原設立人被小朋友家長告傷害 我頂讓之後,變成我是被告嗎?) (又例如補習班跟其他商家有金錢往來糾紛,但原設立人未告知, 且已進入民事法庭審理,我頂讓之後,變成我要負責該糾紛的民事賠償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50.48.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