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rincess (夢見海的藍)》之銘言:
: 我們當初也是接手前一間店主的店面...
: 營登是資本額低於20萬元的小吃店...免開統一發票...
: 如果你的營登轉讓是想要沿用前一個店主的營利事業登記店名...
: 其實就是變更負責人名字而已...
: 只要到台北市政府商業處索取表格...蓋上前一個店主的章跟公司章...
: 再附上之前的營利事業登記證...
: 自己跑一趟...他們會查一下是不是有繳納完營業稅..很快就會收件了...
: 審核通過就可以自己去領了~~~
請問如果這樣轉讓,
那之前公司如果有債務,是不是新的負責人就要概括承受??
我之前有個機會,
有一個在百貨公司設櫃(正櫃)的品牌,台灣的代理商想徹,
我剛好有機會可以承接該代理,
但是百貨公司他只願意跟原來的代理公司簽櫃約,
而且當初該公司拿到代理的之後,
就用品牌的名字在台灣註冊公司名字。
舉例來說,台灣的"LV有限公司",拿到"LV"的代理權,在百貨公司的櫃名是"LV"。
"LV有限公司"不想做了,想把"LV"這個牌子轉給我,
但是百貨公司只願意和"LV有限公司"續簽下半年的合約,
不然就要給其他在排隊的其他品牌進駐。
當時想的方式就是,把"LV有限公司"的負責人換成我方的人,
但是內部討論的結果,擔心之前的負責人有用公司的名義開票出去,
所以最後決定忍痛放棄。
其實我遇到的也是小品牌,有潛力但也不是那種名氣大到百貨公司要買你帳,
所以百貨公司相信原來的經營團隊,願意跟他續簽,
可是就算這個品牌撤櫃百貨公司也無所謂,
因為後面還有很多生意很好的臨時櫃在排隊等上正櫃。
可以請問板上的有經驗的版友,這樣的問題要怎麼處裡會比較洽當。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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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sp33 來自: 211.74.14.90 (08/23 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