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nclesu (好狠 嗚~~)
看板toberich
標題Re: [問題] 請懂法條的人協助
時間Tue Nov 24 02:33:38 2009
※ 引述《sojack (四輪)》之銘言:
: 各位大家好,小弟的通訊行早上開門時,有一個之前送修手機的客戶
: 來拿維修好的手機,檢查好手機沒問題後,對方說要去外面拿錢
: 後來趁小弟接電話時,又走進來把維修好的手機及維修的單據取走
: 小弟根據維修本上的資料,打電話向其確認,對方表示人在上班沒有來拿維修機
: 小弟便向他表示店內有錄影機,如果仍不承認,將向警方報案,對方只回答一個"好"字
: 之後小弟向警方報案時,警方認為此案只構成詐欺,不構成搶劫(搶奪)?
: 但是維修機上的維修料件是小弟有價向維修廠商取得,應屬小弟財物
: 且對方在小弟未同意之下(未支付維修費用),就把維修好的手機及維修的單據取走
: 這樣只構成詐欺嗎?請懂法條的先進幫幫小弟,
: 謝謝大家花時間看完這沒有什麼條理的文章
關於此案是否構成刑法上之搶奪罪
應以行為人(送修顧客)是否擁有該手機之所有權為斷
刑法
第 325 條 (普通搶奪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搶奪罪之構成要件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構成要件該當之前提乃在於行為人不具該物
所有權,並進而搶奪屬於他人之動產。
然若就民法物權添附相關規定觀之:
民法
第 811 條 (不動產上之附合)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第 812 條 (動產之附合)
I.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
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II.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若將手機材料視為重要成分,或將手機視為主物
則手機之原所有權人即可能得依上述民法添附相關規定
取得維修後手機之所有權,如此自無刑法搶奪罪之適用
唯就維修費用部分該顧客之行為仍屬詐欺罪該當
民法上亦有債務不履行、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之競合
用白話講
刑法上搶奪罪的成立必須要是搶奪不屬於自己的他人之物方有可能
但這邊因為民法對於動產物之間的相加有相關規定
在這些規定下,該名顧客除了對於原本手機的所有權以外
亦有可能取得添附於手機上的手機材料所有權
因為法律規定為了一定程度上的社會經濟利益以及適用法律的方便性考量
會將維修後的手機(包含手機材料)看做是一個整體
並將其所有權歸屬於原來的手機所有權人
然而,這不代表法律就保障了如此不道德的行為
因為不管就民法還是刑法而言
依然存在其他的法律規範可以處理此類案例事實
(上述詐欺罪、侵權行為等即是)
在這個案例中的法律適用
跟一般人光就法律條文字面而作的詮釋可能大不相同
直覺上可能會覺得十分的迂迴
但事實上這個就是所謂的法規範自身的邏輯體系
整個法律的制定、適用、解釋都是依照這個邏輯
只不過要了解這個遊戲規則可能就不是沒有學過法律的人能夠輕易了解
(有沒有必要這麼搞,其實也是兩難)
當然拉,拉哩拉雜的說了一堆
上面講的也只不過是學校裡面課本講的理論而已
實務上其實並不會搞得這麼複雜
檢察官大概就是直覺認為那個顧客是不對的
所以極大的可能就會用詐欺罪起訴
然後就讓法官去判有罪
但起訴書和判決書多數時候不太可能再去探討民法上的物權關係
所以也不太可能弄出上面一套莫名其妙的迂迴曲折
如果有實務判例的話就直接xx台上第幾號判例引上然後定罪
如此也就還當事人一個公道
anyway,法律其實就是用來解決問題,並且實現正義
即便有些時候法律可能會很沒有用
但基本上像這種案件法律還是可以派得上用場的
並不是說依詐欺罪來論就是比較不保護受害者
而是我們一般人所想像字面上的“搶奪罪”
跟實際刑法上的搶奪罪並不完全相同
我想版大應該不需要擔心得不到公道
(多數的司法官還是會有點良心的拉)
反倒是如果警察並沒有好好處理的話
可以直接找檢察官報案,再由檢察官指揮警察辦案
效率上可能會好上很多
以上因為時間實在已經很晚
腦袋昏沉的狀況下可能寫得很凌亂
但基本上有翻過教科書和以前的筆記
並且跟現在是執業律師的夥伴確認過
即便有所缺誤應該也不致於太過嚴重
希望能夠讓版大做個參考
如果還有問題也可以來信聯絡
我們可以提供直接的律師諮詢
(義務性質,完全免費,反正也不是我在累就是XD)
底下附上政大法律92年陳光(水)岳老師的物權添附部分上課筆記
有興趣的人可以看看,順便了解一下法律系課程的無聊或有趣指數^^"
添附
815,816
在添附之前各自有各自的所有權,如果今天電腦的鍵盤壞掉了,把室友的電腦鍵盤拔下用
,不能對室友主張鍵盤已經附著於電腦上而主張所有。因為它很輕易的就可以分離。
另外一個問題,如果衣服破掉了拿室友的針線來補,室友主張返還線,這時就產生添附。
或者喜歡雕刻把室友的肥皂雕成了貓頭鷹,產生了經濟價值。但是能否主張因為自己提高
了肥皂的經濟價值而取得所有權。產生了質變之後新的所有權歸屬問題。結論上面添附使
兩個物變成一個單獨的存在,要決定新的物的權利歸屬的問題,在這邊沒有請求回復原狀
的問題。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和維護社會經濟。阻卻請求回復原狀。一般來說只要添附前
的各自所有權人締結契約就可以。而添附則是解決沒有契約的情況。
添附有四種狀況811-814,不管是哪一種,規定了要件之後在解決所有權的歸屬,以及因
為添附而損失所有權之補救。816
812動產的複合
共有合成物,但有可視為主物者主物所有人取得所有權。這邊的主物和總則的主物從物不
一樣。總則的主物從物所有人都是同一人,而從物是常助主物之經濟效用。而812則是分
屬兩人而且不一定常有輔助之經濟效用。例如用他人的油漆漆到自己的椅子上。這邊比較
微妙的地方是在於是否要成立共有所有權還是只要有一個所有權就好。
車子開在路上被石頭打裂,而後拿別人的玻璃來補好。那原先擋風玻璃的所有人就不能主
張和你共有這部車子,因為經濟價值顯不相當。
813動產的混合
例如製造假酒然後加上香料加水,很難分離或者所需過鉅。準用前條規定。
814加工
最後比較有問題的是加工,加工的所有權還是屬於材料的所有人,但是因加工而增加之價
值顯逾材料者,加工者取得所有權。如果原先就知道不屬於自己的東西還執意加工,造成
價值提高而取得所有權,原材料所有人它只有不當得利請求權,但如果加工人本身就有許
多債權人的時候,則材料所有人就變成一般債權人,為避免這種不公平所以有814之一。
811動產附合到不動產
814之一沒有規定這種情況,為什麼?例如不動產所有人以他人的瓷磚來貼補自己的牆壁
,前提是難以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通常是因為分離後就沒有經濟價值所以才會這樣做。
有關於添附的問題就是原始取得所以在815這邊規定該動產上之其他權利消滅。依前四條
之規定,動產之所有權消滅者,該動產上之其他權利,亦同消滅
816,可以依照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償金。
定做人Y和X締結承攬契約,約定材料人力由X提供,X為確保自己的權利,約定將來房
子蓋好的時候X要把房子移轉給Y。但是當房子還沒蓋好還不足以形成不動產概念的時候
,X和Y發生爭執。結束契約關係。Y還沒把酬勞給予X。Y又找Ζ來作第二個承攬人也
跟Ζ約定房子完工時要把權利移轉給Y,而當要移轉的時候,X跑出來主張原先的主架構
其有所有權而當Ζ的動產複合至不動產時,X一直取得動產的所有權一直到不動產形成,
所以Y要返還。(Ζ所作的工作是動產和動產的複合而後變成動產對不動產的附合,而X
自始有動產的所有權。)?用加工就好了。Ζ就是基於加工而取得所有權,後來移轉給Y
所以一點問題都沒有。但是如果X的施工已經到達不動產階段的時候就很麻煩,因為法律
沒有規定,只有811可以用。
1. 由加工來思考
2. 但是對於不動產的加工部份法律還沒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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