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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篇算是比較深入的續篇, 探討的內容是理論觀念的東西, 覺得不實用的板友可以略過不看。 =====================    (知名度)  ------------> A   B  <------------     (錢) 前回筆者用這個模式來說明資源交換:  A有「錢」的需求,但可以供給「知名度」  B有「知名度」的需求,但可以供給「錢」 因此兩人將手上的資源交換後, 各自得到想要的資源, 就可以做成一筆生意。 然而這當中產生一個很有趣, 也很重要的的問題:      「這兩者所交換的資源,其『價值』相等嗎?」 ================== 為什麼這樣問? 基本上,站在做生意的角度來看, 如果你是A,你絕對會希望:    『你所得到的資源價值』 > 『你所付出的資源價值』 用價值1塊錢的東西, 換得價值2塊錢的東西, 這樣才有賺頭,不是嗎? 相對的,如果你是B, 你也會希望上述的不等式成立在自己身上。 不過很顯然的, 這樣立刻產生商業邏輯上的矛盾。 如果:    A得到的金額  > A付出的知名度價值         (B付出的金額)  (B得到的知名度價值)    就等於意味著, B其實是做了一筆賠錢的生意? 反過來說,如果是:   B得到的知名度價值 > B付出的金額 那就等於是A做了賠本生意。 這樣一來,   「這兩者所交換的資源,其『價值』相等嗎?」 似乎就是一個很弔詭的問題。 ===================================== 很明顯的, 如果AB兩人交換的資源價值相等, 那麼兩人就真的只是交換了資源, 彼此沒有獲得任何好處。 然而,如果是這樣, 又為何需要交換? 用一塊錢換價值一塊錢的東西, 根本沒有意義,不是嗎? 所以,事實上我們一開始的問題的正確答案是:   『他們倆人所交換的資源,其價值並不相等』 更精確一點說就是:   『他們倆人在彼此心中,同時都感覺到"換得的資源"比"付出的資源"更有價值』 ====================================== 舉例來說: 吃一碗麵,付出50元台幣, 你感覺好吃,覺得50元不貴, 是因為你    『吃麵後的心理滿足感』 > 『付出去的50元』 對老闆來說, 他覺得50元比較有價值, 一碗麵的價值小於50元。 對你來說, 因為你肚子超餓, 所以這時候吃麵的滿足感, 遠遠大於這50元。 上述的情況在一般的形容詞叫做:    『價廉物美』 如果用經濟學的名詞來形容你的狀態, 那就是:    『吃麵的效用』 > 『持有50元貨幣的效用』 ===================================== 所以,到這裡我們得出一個很重要的不等式:   『製造出來的效用』>『價格』             姑且稱它為『商道不等式』好了。 善於應用這個不等式, 你才有把生意做好的可能。 ------------- 以一開始的AB兩人為例, A所提供的知名度資源, 讓B非常的喜歡, 因此付了某個價錢給A。 正是因為B的滿足感 > 付給A的錢 不等式成立, 所以這是一筆生意。 ----------------- 你去吃麵,吃完麵後感覺超級難吃, 而且老闆服務態度不好, 喝完湯之後赫然發現碗底有小強! 這時候,你的滿足感 < 50元 所以你發誓,下一次再也不會來了。 ----------------- 曹操花100元吃雞肋, 吃完後說:「食之無味,棄之可惜」 滿足感 = 100元 可有可無的印象, 下次也不見得會願意再花100元吃。 ============================== 說的落落長, 其實就是要告訴你:  要讓你的顧客or合作廠商的滿意程度  >  他們所支付給你的錢 這樣才有辦法做生意。 他們的滿意程度, 有時候是無形的『感受』, 有時候卻是可以計算的『利益』。 例如你是開餐廳的, 盡可能討好你的顧客, 讓他們吃好吃的東西, 有氣氛的環境, 這是無形的滿足感。 假設你開了會計師事務所, 你的專長就是幫你的顧客節稅, 一年幫企業省100萬, 這就是有形的利益。 因此,在實際的商業操作上, 就產生了『價值鏈』的概念.... (未完,待續..) -- 剛申請好的Blog,歡迎大家光臨~ http://tw.myblog.yahoo.com/siriue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0.123.219 ※ 編輯: siriue 來自: 118.170.123.219 (01/05 00:29)
hoperkey:好文章 推~~ 01/05 00:35
iDestiny:推 01/05 00:36
kspacey:PUSH 01/05 01:47
sharonhu:推推~ 01/05 11:13
bobju:推 01/05 12:08
stanleyyy:寫的太好了!! 01/05 13:08
batboylin:原PO 2009/7/23 對我誣陷的事 還沒向我道歉 何時道? 07/23 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