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ccross (一顆螺絲)
看板toberich
標題Re: [合作] 尋找批發商
時間Sun Oct 23 23:19:00 2016
小弟剛好是常做著作權授權跟網路行銷相關的律師,
被法律顧問客戶cue過來看到這篇,想說是個不錯的著作權案例,
簡單提供一些法律知識給大家參考一下,
絕對不是來當鍵盤法官、參戰或網路80~
(原文部分恕刪)
※ 引述《cava88 (Ca va?)》之銘言:
: 標題: Re: [合作] 尋找批發商
: 時間: Sat Oct 22 09:00:36 2016
:
: 剛剛發現,原PO的攝影技術實在厲害,
: 居然貴為OB嚴選的專屬攝影師,
: 所以有權使用OB的照片,
: 小弟實在感到失敬,正好小弟跟OB的特助有點熟識,
: 改天我打電話問一下,他們家的照片原來是妳拍的喔!!
: 不過,你OB是優秀的台灣公司,你怎麼會說是日本空運?
: OB攝影棚我去看過,每天都一堆MD在專屬攝影師下拍攝,OB絕對不可能盜圖的喔!!
: http://i.imgur.com/apYoHai.jpg
: http://i.imgur.com/Weay7Nd.jpg
: http://tinyurl.com/z257n7t
: http://i.imgur.com/one7j1U.jpg
:
: 對了,所有照片我已經存證了,你下架刪除也來不及囉!!
:
: 隨便找一樣你FB照片商品,疑似都是未經授權使用別人的照片,
:
: 你已經觸犯智慧財權了!!
像這種拍攝商品的照片,由拍攝者或是請人來拍攝的OB公司當然取得著作權,
且在台灣著作權不需要登記也能起訴、取得判決,
所以cava88原文講的基本上沒有錯,
如果是未經OB授權而重製、公開傳輸該圖片,那確實犯著作權法,
在台灣不但有刑事責任,也會負民事上損害賠償之責。
至於如果各位的著作權被侵權,
就個人實務經驗來說,絕對不要以為截圖存證就好,
最好是花點小錢去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將網頁內容公證,
在訴訟上可以避免很多大大小小的麻煩。
至於是什麼麻煩,雖然很多律師都知道,
不過說出來有教壞涉嫌侵權人之嫌,我就不提了。
(原文部分恕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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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78.123.56.238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oberich/M.1477098039.A.CD1.html
: ※ 編輯: cava88 (78.123.56.238), 10/22/2016 09:01:15
: 推 woo5566: 這條是告訴乃論,你又不是著作權人, 老實說 我對你們兩 10/22 10:28
: → woo5566: 個在這邊裝腔作勢互相恐嚇 真的很厭煩 10/22 10:28
著作權法大部分犯罪都是告訴乃論沒錯,著作權人才有告訴權,
例如如果是經營OB的公司要提告,那必須由公司代表人以公司名義提告,
且告訴期間有六個月的限制(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
: 推 abcdefghi: 如果他真的是轉賣OB的東西,OB應該不會提告吧.... 10/22 11:57
NONONO~
如果是轉賣OB的東西,卻盜OB的圖來用,
OB更要吉!必須吉!
怎麼可能自己花錢拍了美美的照片,然後便宜一個潛在的競爭對手?
消費者在消費習慣上是會有品牌忠誠度的,
如果轉賣OB的東西來跟OB搶客戶,
之後消費者可能就轉向競爭對手購買了,怎麼可以不消滅掉?
如果是從跟OB同樣的貨源批貨來賣,
那當然就更要吉囉!OB自己都沒賺到了。
: 噓 CY593678: 紅明顯我覺得一個現場教學經典範例可供大家參考ㄏㄏ 10/22 12:01
: 推 jojozp06: 同上,覺得這系列滿有教學效果的XD 10/22 12:23
的確是個不錯的案例XD
: 推 schuchu625: 謝謝,但可能你要失望了,我也會提供我的出處,過來你 10/22 12:24
: → schuchu625: 在網路上所有一切我都會備份....原本我們自己私下法 10/22 12:24
: → schuchu625: 律處理就好,但你非得要在網路上鬧風波... 不累嗎? 10/22 12:24
將他人著作物作於商業使用的話,基本上要成立「合理使用」的空間會很小,
所以沒取得授權大概就會是侵害著作權。
若schuchu625您已取得相關授權,
除非授權人在合約上已同意被授權人不用標示著作人名稱,
不然習慣上還是會標示一下原著作人或是已取得著作人授權之字樣。
(我都會這樣建議客戶啦)
: 推 LJY99: 我覺得這系列文滿好的… 哈 10/23 13:00
: 推 killerjack: 這系列文很好+1 10/23 13:27
: 推 cherlo: 這個事件會不會演變成同業的攻擊,結果攻擊的一方,背景比 10/23 14:38
: → cherlo: 被攻擊方還黑呢??被攻擊的那一方該如何反擊來扭轉目前不 10/23 14:38
: → cherlo: 利的風向?讓我們繼續看下去....老闆雞排一份,要切辣菊花 10/23 14:38
: → cherlo: XD 10/23 14:38
這位網友有sense喔!現在這種事其實蠻常發生的,
只是不容易抓得到。
萬一是同業間的惡意攻擊,可能事涉公平交易法第24、25條,
第 24 條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第 25 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
公平之行為。
第24條為刑事責任(行為人跟法人都有)、
第25條則可能遭裁罰5萬以上2500萬以下之罰鍰,
不過第24條也說了,要是「不實情事」才會違法,
如果攻擊的內容都是事實,那即使是同業的攻擊也並非違法。
為了版面乾淨,其他比較跟我想講的法律無關的內容恕我就不引用囉。
最後偷渡心得文自肥一下:
各位創業者板友看完這篇覺得法律很麻煩的話,
考慮找個法務人員或法律顧問啦!
傳統觀念上,可能有人覺得找律師都是因為遇到不好的事情,
可是上次我幫客戶擬定年度合作契約並見證契約成立後,
客戶笑著跟我說:
「人家都不喜歡看到律師,可是每次我看到你都代表我又簽約、又有錢可賺了!」
主要工作都在擬合約的創業小律師我本人,
深深覺得要是大家都有這種觀念,應該可以減少很多吉來吉去浪費時間的事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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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9.14.52.18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oberich/M.1477235944.A.C77.html
※ 編輯: Accross (119.14.52.181), 10/23/2016 23:20:42
推 c1823akimo: 推...長知識...不留個聯絡資料? 10/23 23:31
推 schuchu625: 推~好清楚明瞭@@ 10/23 23:38
推 NaoGaTsu: 推 10/23 23:45
→ NaoGaTsu: 不自介個留個聯絡資料嗎? 10/23 23:45
推 chinshin0405: 專業推 10/23 23:56
欸如果有想聯絡我的話可以先站內信我,
明天有空再來po自介文~
※ 編輯: Accross (119.14.52.181), 10/24/2016 00:02:03
推 akirachao: 推 10/24 00:02
推 a9301040: 同業推一下 10/24 00:37
道長請多指教!
推 gn00324893: 聰明 講解兼做業績XDD 我回台灣之後也發現只要有任何 10/24 00:49
→ gn00324893: 合作(不管規模大小) 都一定要擬好合約 不然被翻臉不認 10/24 00:49
→ gn00324893: 的機會超高 10/24 00:49
哈 做業績只是順便啦
不過合約真的很重要
推 zinif: 同業推 10/24 00:50
這位道長好
→ allkss7127: 原來創板有這麼多律師駐場... 10/24 00:51
推 akane1234: 長知識 10/24 01:06
推 su02: 推 10/24 06:08
推 www1025: 這一系列真的又有得笑又有得學,長知識給推 10/24 06:09
推 o919225595: 長知識 已將你列入最愛好友 10/24 06:42
自介文有我的聯絡方式喔!
推 Glucophage: 看有懂給推 10/24 07:23
推 thehoodguy: 推 10/24 08:18
推 dongku: 律師費不便宜呀,板友可以在打個折會更好 10/24 11:07
→ dongku: 我記得幾個月前請徑師發個存證信涵就要一萬元了 10/24 11:08
→ dongku: 小賣家應該沒幾個付的起這費用,建議小賣家還是盡量不要盜 10/24 11:09
→ dongku: 圖,盡量自己拍照比較安全 10/24 11:09
→ dongku: 小case沒7~10萬應該沒律帥會接吧,大case更不用談 10/24 11:10
如果有簽法顧的話,存證信函我是不會收到一萬啦。
以現在律師市場來說,7萬以下應該還是會有人接,
不過如果能選到好律師絕對會覺得多花一、兩萬的錢是值得的啊
※ 編輯: Accross (36.227.10.106), 10/24/2016 11:35:51
推 lins5940: 專業的一出來.兩位事主應該版上就停戰了XD 10/24 17:57
推 blackmamba01: 我們有請法顧,確實可以免去很多紛擾 10/25 01:23
→ blackmamba01: 還讓某水果報、某天報引用錯誤後登報致歉 10/25 01:24
→ blackmamba01: 不過某案例來說,一方很聰明,一方糗大了... 10/25 01:25
→ blackmamba01: 罵人不怕被告,你要自己有證據,不是對方要有 10/25 01:25
→ blackmamba01: 假設對方真的罪大惡極,罵人前你要有實證 10/25 01:27
→ blackmamba01: 但是你罵人,對方一定有實證... 所以... 糗了 10/25 01:27
推 blackmamba01: 而公部門之間業務是不太相干... 別想太多 10/25 01:29
推 powerking01: 到底吉到哪邊了,沒後續了啊 10/27 20:38
推 jojozp06: 期待續集啊~ 11/01 17:32
推 cccone: 想知道真相! 11/17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