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chuchu625: 您好,我的學員都是自己叫貨,所以完全沒有抽,這邊也 10/20 15:57
→ schuchu625: 有對話記錄,所有證據我都給了警方,謝謝你關心與指 10/20 15:57
→ schuchu625: 教,但也麻煩可以告一段落了,況且我真的不需要跟各 10/20 15:57
→ schuchu625: 位交代,目前所有文章我都會備份!謝謝你! 10/20 15:57
推 schuchu625: 也麻煩各位別再亂入,因為以先生提到那幾點,今天早上 10/20 15:59
→ schuchu625: 確實都以那幾點為證據給警方,所有各位的指教關心, 10/20 15:59
→ schuchu625: 我都會放在心理,謝謝你們! 10/20 15:59
→ PeppermintC: 我是在幫你講話,不是在"指教"你.. (嘆氣 10/20 15:59
推 kornkorn78: 我比較好奇都資訊爆炸時代了怎麼還會有人繳學費學批發 10/20 16:00
→ kornkorn78: @ 10/20 16:00
推 redhorse: XD 10/20 16:01
推 schuchu625: P大我知道,不然你不會說最後一段,謝謝你... 10/20 16:02
推 schuchu625: K大,其實我在教學,都會讓學員賺錢我才會放手,不然 10/20 16:06
→ schuchu625: 我都是以小幫手身分幫學員回客人,不然我學員怎那麼 10/20 16:06
→ schuchu625: 挺我,但可能我很像詐騙吧T_T 10/20 16:06
→ schuchu625: 謝謝這個版的人,懷疑我的也好,維護我的我真的很感 10/20 16:10
→ schuchu625: 謝!但一切我都給警方證據處理,如果可以再麻煩給我 10/20 16:10
→ schuchu625: 寧靜,謝謝你們! 10/20 16:10
推 hh800315: 應該是說學費就類似加盟或頂讓的技術轉讓費 的意思吧? 10/20 16:26
推 schuchu625: 嗯嗯,其實我的合約是寫網路供應商技術轉移,這邊我也 10/20 16:37
→ schuchu625: 有給警察看過每份正式合約,還有我把營業額印下來給他 10/20 16:37
→ schuchu625: 們,就針對那位先生問題,我都教給警方處理了! 10/20 16:37
推 schuchu625: 加上P大說的批發,我有時包八十組、超過一百組,包到 10/20 16:41
→ schuchu625: 半夜三點多... 更何況先生與我做任何簽約以及交涉動作 10/20 16:41
→ schuchu625: ,也沒跟我確認他的疑惑,就直接在網路上這樣說我.... 10/20 16:41
→ schuchu625: 我真的才會馬上有動作,把證據都給警方... 10/20 16:41
推 a9301040: 警方調查到對方人別資料,就直接請律師自訴就好了,跳過 10/20 16:58
→ a9301040: 檢察官直接起訴比較快 10/20 16:58
推 NaoGaTsu: 網路供應商技術轉移契約是以公司名義簽定還是個人名義? 10/20 17:06
推 schuchu625: 好的,謝謝建議!我不在做回覆囉!因為一回覆就會有 10/20 17:14
→ schuchu625: 更多問題,永遠回覆不完,也會涉及到我的隱私,我也 10/20 17:14
→ schuchu625: 說過這邊所有證據我都給警方了,我們在這邊討論也沒 10/20 17:14
→ schuchu625: 什麼意義,謝謝你們,謝謝各位關心! 10/20 17:14
版上某些大大也都是old-style的人,強調與人為善、溝通、正直與善念。
其實CAVA大質疑就是這樣的東西。
如果原PO真的只做了幾個月就能網拍【每日破萬】,那真的是很厲害。
被質疑的話,不妨就當作笑談,
因為這樣的成績並非可以一般論,真的很厲害。也因為太厲害了,所以被質疑是正常的。
如果舒舒大手邊的資料真的可以打臉質疑你的人,
我認為只要能恢復名譽,那麼【與人為善】永遠是做生意的硬道理~
做人留一線,日後好相見。
正直、善念、堅持,自然財富荷包滿滿。
不好意思,老人思維,供你參考一下。
※ 編輯: PeppermintC (125.230.200.61), 10/20/2016 17:33:48
推 schuchu625: 謝謝P大,我真的很感激你,初期我也失敗過,一個禮拜 10/20 17:39
→ schuchu625: 大概三張單,但是我一旦發表了更多資訊在網路上,一定 10/20 17:39
→ schuchu625: 會有更多問題,所以有請教律師,目前我們的證據都給 10/20 17:39
→ schuchu625: 警方了,也報案了,所以希望別有太多資訊在網路上,如 10/20 17:39
→ schuchu625: 果最後我真的站住腳,當然C大也要公開解釋道歉,這邊 10/20 17:39
→ schuchu625: 自然會洗清我的質疑,謝謝你的建議,我一定會放在心理 10/20 17:39
→ schuchu625: ,所以希望網路上可以告一段落,謝謝各位! 10/20 17:39
推 raccoon0120: (不再回覆囉) 10/20 17:57
推 POLOUS: 我不再回覆囉*100 10/20 18:09
推 NaoGaTsu: 老實說很多問題根本就不涉及隱私啊…我是不太明白為什麼 10/20 18:25
→ NaoGaTsu: 不能公開明白回答就是了,例如肖像權的部分,有取得就是 10/20 18:25
→ NaoGaTsu: 有取得,這不是很單純嗎?直截了當的回答也會對商譽有所 10/20 18:25
→ NaoGaTsu: 加分呢。 10/20 18:25
推 OD1109: 我覺得告不告是個人權利 成不成立才是問題 10/20 18:41
推 LJY99: 到底要回覆幾次啦,講n遍不回覆欸 10/20 18:54
→ WESTONE: 現在在打法律前哨戰,以刑逼民,很常見的攻防 10/20 19:38
推 raccoon0120: 有沒有前輩可以分析一下cava的輸贏條件? 10/20 19:41
→ WESTONE: 不要謾罵的話,要舉證那位輸面大, 10/20 19:48
→ WESTONE: 現在雙方都還在收集有利證據中,看誰自爆了 10/20 19:51
推 www1025: 我是覺得連成立都有難度啦... 10/20 19:54
→ WESTONE: s大應該很懂不然就是有人下指導棋。 10/20 19:55
→ WESTONE: 贊同w大,所以s大才用以刑逼民的策略 10/20 19:59
推 www1025: 偵查庭遇到脾氣比較不好的檢察官有機會被當庭訓斥XD 10/20 20:18
推 lsp33: 現在與人為善 不會有點閱率 沒有回文就沒有漣漪 10/20 20:21
→ lsp33: 所以有些人會一直說不回 可是還是回 這樣才會有點 10/20 20:22
→ lsp33: 有時候有些粉絲團PO文 會安排自己人吵起來 就是這個道理 10/20 20:23
→ lsp33: 反正我們搬板凳的 也變相增加了這些粉絲團的人氣 10/20 20:23
→ www1025: 喔?還有這招?!安排人來吵架做戲吸引人氣滿高招的 10/20 20:28
推 c1823akimo: 是人氣?還是? 10/20 20:28
→ c1823akimo: 我覺得如果ㄧ開始不鬧大不回應,搞不好還是有人會信她 10/20 20:29
→ c1823akimo: 但她這樣搞一搞......我覺得至少她不用想在這招到生意 10/20 20:29
→ c1823akimo: 看看市面上有些企業、品牌、政府如何處理這種事情? 10/20 20:30
→ cava88: 各位大大,我真的是看不下去才回文,正義需要你我共同維護 10/20 20:30
→ c1823akimo: 有時候不聞不問,不鬧大,或神隱...也是方法 10/20 20:31
→ c1823akimo: 因為網路資訊太快...台灣人又很健忘... 10/20 20:31
→ c1823akimo: 不過這次我覺得...先不管對錯...但至少她搞壞了自己 10/20 20:32
→ c1823akimo: 的生意,已經是不變的事實了 10/20 20:33
→ c1823akimo: 拉板凳...看後續... 10/20 20:33
推 lsp33: 其實她提供的那些服務 對門外漢來說 也不算太貴 10/20 20:42
→ lsp33: 會自己做的會覺得很簡單 就是不會做的才會付那些錢 10/20 20:42
→ lsp33: 糟了 我這樣回這一系列 會不會被潛水的板友打為一推一拉 10/20 20:43
→ lsp33: 的拉方 也被當成莎庫拉了 10/20 20:43
每次出來L完DS之後都會黑一陣子,我已經習慣了 T_T 被當成撒哭喇也就算了 ORZ
一開始來研究這個案子其實是因為CAVA的指控呢,算是很強烈的指控。
【做生意不正直又沒有誠信的人】這種如此強烈、嚴肅的指控,我認為應該要慎重以待。
所以我才稍微研究、調查了一下,然後提出一些不同的看法。
我認為發展至此,這已經是一場雙輸的局面。
推 NaoGaTsu: 樓上別怕,同樣的內容我回過了。 10/20 20:44
推 book2381: 想學,但有誰能保証我學完後,一個月多賺個十萬就好~ 10/20 21:15
→ XXPLUS: 那你的學費大概得繳個300萬 10/20 21:25
→ NaoGaTsu: 多個淨利10萬的話,學費300萬不貴。 10/20 22:06
推 ben316316f: 我也玩過兩個品牌吵架XDDD 10/20 22:13
→ ben316316f: 兩個品牌吵架會創造出兩個品牌的忠實粉絲 10/20 22:13
→ ben316316f: 順便擠壓其他品牌 10/20 22:13
→ ben316316f: 其實根本吵假的 10/20 22:14
→ remarque: 最初的那篇寫的是"網拍經營了半年多,營業額每日破萬" 10/20 22:44
→ remarque: 這樣不能把其它零零種種收入的也灌進營業額內吧 10/20 22:45
推 XtrEmeMasTeR: 系列文看下來最推這一篇 理性分析兼和事佬 拉板凳 10/20 23:48
→ lingstar: 看對話只感覺:覺得自己各種委屈,好可憐,我要貼對話 10/21 00:34
→ lingstar: 來洗刷冤屈嗚嗚 10/21 00:34
推 ANANGON1: 坦白說,我不覺得會不起訴,原po只要能提出營業額的證 10/21 00:34
→ ANANGON1: 據,反而很大的機會檢察官就是看證據辦事,還有法院才 10/21 00:34
→ ANANGON1: 不會管原po有沒有繳稅的問題咧 10/21 00:34
推 remarque: 其實只要拿出每日網拍營業額破萬的證據 10/21 00:48
→ remarque: 所有的質疑不攻自破.... 10/21 00:48
推 ABBOBO: 問題就是拿不出來 10/21 01:02
推 ariadne: 營業額證據拿自己記的不算 要拿報稅過的資料 法院又不笨 10/21 01:11
→ ariadne: 所以沒報稅的盡量吹 到法院全現形 就算勝訴要算損害賠償 10/21 01:13
→ ariadne: 也要拿報稅的證明有受到不實言論而減少 沒報稅就好笑了 10/21 01:14
推 ariadne: 還有更好玩的就算告贏了 被告可以拿原告在法庭上提出的證 10/21 01:21
→ ariadne: 據 向國稅局檢舉逃漏稅 本來被告手上是沒這些資料的 XD 10/21 01:21
→ ariadne: 整個補稅加罰金算下來 搞不好原告損失的會比被告多 XD 10/21 01:22
推 NaoGaTsu: 樓上正解。 10/21 02:09
推 gn00324893: 我就說她根本提油桶上陣阿 這種事本來就是自己理虧 台 10/21 02:37
→ gn00324893: 灣逃漏稅、鑽法規漏洞的風氣太盛了 隨便抓都一堆洞可 10/21 02:38
→ gn00324893: 以搞她 不摸摸鼻子刪文低調還在這邊戰 呵呵果然小女生 10/21 02:38
→ gn00324893: 就算她告贏了拿了那些錢 結果稅被查說不定還要倒賠 而 10/21 02:40
→ gn00324893: 且之後的收入都要扣稅 根本超虧 10/21 02:40
→ MooNK: 大家都突破盲腸了! 10/21 02:48
推 abdd123413: 人家可是開名車拿名牌包欸 哪在乎這點小錢阿? 面子比 10/21 04:20
→ abdd123413: 較重要啦 10/21 04:20
※ 編輯: PeppermintC (36.233.60.98), 10/21/2016 08:42:05
→ links1987101: 那個手拿包沒多少錢… 10/21 08:32
→ s961212055: 我很納悶為什麼要一直貼出對話@@這些對話根本沒有什 10/21 08:37
→ s961212055: 麼說服力啊? 10/21 08:37
推 ariadne: 講真的 上法庭原告會更麻煩 就算原告小心的不想拿出證據 10/21 08:40
→ ariadne: 但是被告可以跟法官申請調查原告所有帳戶自公司成立以來 10/21 08:41
→ ariadne: 交易紀錄 因為這樣就可以從金流上證明有沒有每日營業額破 10/21 08:42
→ ariadne: 萬 就攻防來說是很合理的證據 然後這樣被告手上就有公私 10/21 08:42
→ ariadne: 帳戶資料 然後又剛好有幾十個覺得義氣比節操重要的朋友 10/21 08:43
→ ariadne: 在案件結束後的一年半載 對這些帳戶匯入一元 然後打165… 10/21 08:44
→ ariadne: 造成的影響可是很恐怖的 赤腳的不怕穿鞋的 很恐怖的 QQ 10/21 08:45
推 Y2797: 學費說真的不貴... 10/21 09:06
→ s901807: 營業額要提出報稅的證明,不然根本無法判斷資金來源 10/21 10:51
→ s901807: 不然跟朋友借10萬匯入也算營業額嗎?個人淺見 10/21 10:52
推 jimopon: 這根本就告不成 10/21 11:24
→ geha: 實物經驗是, 這種案子很難有什麼有力證據, 不可能起訴的 10/21 11:53
推 NaoGaTsu: 這火真的會燒得很旺…本來只是一點小火星而已.... 10/21 12:20
推 justreal: 可能原告很想跟國稅局的人喝茶吧 一天如果一萬 一個月30 10/21 14:56
→ justreal: 萬 這樣逃了不少稅欸 10/21 14:56
推 aceone: 題外話 粉絲團有流量不會加分吧 不是一般網站不會增加網站 10/21 19:36
→ aceone: 排名那些的 10/21 19:36
→ allkss7127: S姐說 : 我都有正常繳稅 ! 你們都誤解了喔 (笑 10/24 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