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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與商號名稱之保護規定如何?於債務責任上有何不同?於會計稅務有 何顯著差異性? 分析一:有關保護規定 原則上,經營同類業務之事業,不得使用已登記之公司名稱或商號名稱為所營事 業名稱。 依據商業登記法之規定,商業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不得使用相同或類似他人 已登記之商號名稱,經營同類業務。 公司法第18條規定,「公司名稱不得與他公司名稱相同。二公司名稱中標明不 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 由上述規定,可知公司名稱與商號名稱都是以先辦理登記者優先受保護,其後申 請登記者不得與已登記者之名稱相同或類似。此外,同業業務商號名稱之保護範 圍,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為原則,亦即,即使經營同類業務、且使用相同之商 號名稱,但只要二者營業所在地分屬不同縣市管轄範圍,依法亦不認為屬於侵害 他人商號名稱。 但公司名稱屬於經濟部審查權限,因此係以全國境內為公司名稱之保護範圍。亦 即,凡經營同類業務之公司,即不得使用與已登記公司名稱相同之名稱,不論營 業所在地是否屬於不同縣市。 分析二:有關債務責任 目前常見之公司型態多為「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此種商 業組織型態之特質在於:各出資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對於公司之債 權人負有限責任。換言之,若公司經營不善,則公司債權人僅得就公 司名下資產請求查封、拍賣;但公司債權人不得就股東個人名下之財 產請求查封拍賣。 至於商號,多以個人獨資或數人合夥方式經營。則依據民法相關規定,商號所負 債務,係由該獨資之人負無限責任,或係由各合夥人負連帶無限責任。換言之, 商號之債權人,得先後或同時請求就商號、獨資之人與各合夥人之名下資產請求 查封、拍賣,以滿足債權。 分析三:有關會計稅務 公司法第7條規定,「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同法第20條規定:「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 定一定數額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商業登記法第8條,「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應先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 由於一般商號之資本額較低,所以通常於設立商號時無需委請會計師對資本額查 核簽證。商號每月營業額若為新臺幣20萬元以下,則採定額繳納營業稅之方式, 每三個月約繳納二千多元。 其次,公司營業所需各項成本,得列入會計支出項目,所以能適度達到節稅目的。 但一般商號資本額較低、無需適用會計查核制度,是以各項成本支出亦因此無法 列舉扣除、減免營業稅額。 資料提供 / 青創總會法律服務部 -- 女人啊...就是要有點肉才稱得上軟玉溫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8.75.43
Arens88:最後一段不太對,商號使用發票者還是要記帳 07/09 0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