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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i-enterprise 看板] 作者: jiasingcheng (好熱的夏天(b)~*) 看板: i-enterprise 標題: 「分享」認識著名商標-從慈濟大愛商標爭訟案談起 時間: Tue Mar 25 22:11:11 2008 日前新聞媒體報導「大愛」電視台與「大愛無線」計程車隊爭奪「大愛」商標,最後法 院認為應該要給全球著名的「大愛」電視台更大的商標保護(法院認為「大愛」電視台 的「大愛」商標屬於「著名商標」),因此判決「大愛無線」計程車隊敗訴,引起社會 正反兩面不同評價。 持反面意見者認為,慈濟身為佛教團體,卻無端興訟,與他人爭奪「大愛」商標,有違 佛教大愛精神云云,在此本文先不討論佛法。若純粹就商標法討論,商標權的本質即為 「專用」,所以才叫做「商標專用權」,藉以排除他人使用,俾免造成混淆誤認產品或 服務的來源。又,著名商標受保護的程度又比一般商標更大,以下詳述之。 什麼是著名商標?所謂著名商標,係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該商標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 費者所普遍認知者而言。註冊商標若經商標權人廣泛宣傳促銷,在市場上具有相當信譽 ,且為相關業者所普遍認知時,即成為所謂的「著名商標」,也就是俗稱之知名品牌。 加強保護著名商標乃為國際潮流,著名商標的保護,並不以在我國註冊或申請註冊或已 使用為前提要件,且其保護範圍亦較一般註冊商標為廣,不以使用於相同或類似商品者 為限。 我國商標法對於著名商標的保護,特別參考巴黎公約及 TRIPS、APEC等國際公約及決議 之規定,規定若以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之圖樣申請註冊,且有致相關公眾 混淆誤認之虞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註冊之申請。另為避免對著名商標之減損產生,若 商標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情形,亦不得申請註冊(參見商標法第23 條第1項第12款); 換言之,他人以相同或近似於著名商標的圖樣,『縱使使用於不相 同的商品或服務』,只要會導致著名商標跟特定來源間的聯繫能力減弱者,為避免著名 商標成為一般通用名稱(識別性被減弱),使著名商標權人辛勤經營品牌的努力化為烏 有,任何人均不得以之申請註冊。 綜合上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大愛」電視台之「大愛」係屬著名商標,其雖未指定 使用於計程車服務,惟「大愛無線」計程車隊若持續使用「大愛」商標,將導致「大愛 」商標跟特定來源(「大愛」電視台)間的聯繫能力減弱(即著名商標的識別性被稀釋 或淡化),使著名商標權人蒙受損失,故「大愛」電視台之著名「大愛」商標應給予較 大的保護,進而判決「大愛無線」計程車隊敗訴。就商標法觀之,該判決並無違誤之處 。 《轉載自商標註冊達人部落格。網址:http://cattila.myweb.hinet.ne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7.81.22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7.81.224
to1322:講明一點應該是 使著名商標權人大愛蒙受利益上的損失... 04/01 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