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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2797 (以和為貴)》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臉書廣告報稅 : 時間: Thu Oct 15 01:37:27 2015 : : 請問各位先進 : 臉書因為屬於境外公司 : 因此廣告費用無法報帳 : 除了找經銷商以及代理商外 是否還有其他辦法? 沒有什麼與境外公司交易不能報帳的規定,只有如何取得憑證的問題 合法的憑證並不是只有一般的發票,關於臉書廣告的稅務規定,可參考底下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joeciou1982/posts/10203345059307258 : 推 infinitiFX35: 20% 10/15 08:14 就源扣繳20%當營所稅稅率還是25%的時候,對營利事業還有誘因 當營所稅率降到17%,20%扣繳稅率並未降低,所以當為非FB商業客戶時 需額外負擔之扣繳稅款高於營所稅率,實務上就開始有人當作沒有這筆支出 : 推 bigsmile: 證明你的服務用於海外使用者 10/16 20:16 關於來源所得,財政部有兩個主要的認定標準,兩者關於網路交易部份有些矛盾 一是94年發佈的「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 一是98年發佈的「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依照98年發佈之「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FB廣告之收入應屬於「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 當FB之營業行為如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及完成,且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其所收取之廣告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也就是不用扣繳):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營業代理人,但未代理該項業務。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但未參與及協助該項業務。 然而依照94年發佈的「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 關於來源所得認定標準與98年之標準不同,條文可參考 http://goo.gl/X1UNik 依此規範,FB廣告係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雖然財政部發佈「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之目的為 「使徵納雙方對於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有認定依據可資遵循,」 然而因94年規範並未廢除,實務上國稅局關於網路交易仍以94年規範標準認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2.172.24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oberich/M.1445045922.A.1C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