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ryewkun (Har)
看板toberich
標題Re: [閒聊]談合作要先問過律師
時間Sat Oct 14 14:07:38 2006
※ 引述《priorart (老玩意)》之銘言:
: ※ 引述《haryewkun (Har)》之銘言:
: : 臺灣的法律是這樣的嗎?
: : 在美國,口頭約定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不簽約,什麼口頭協定都是假的。去
: : 到美國不要被騙了。
: : 或者說,在美國,簽了約的東西才叫誠信。
: 美國統一商法(UCC)2-201條第1項前段規定
: 除另有規定外,買賣契約價金為美金500元或500元以上者
: 當事人須以書面文件證明並簽名合意
: 換言之,價金在$500以下者非以書面為要件
: 以便利小金額商業交易之往來
請問口頭契約是否也依照同樣的理論?
我口頭上答應人一樣東西,但是未必是有金錢交易。這樣是否也能夠算數。
比方說,我說明天把我的照片放上 PTT,這樣是否有法律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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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11.158.213
→ AMYHUANG:我今天聽到一個很扯的 我的律師跟我說的 10/17 01:33
→ AMYHUANG:他的委託人借人很多錢 上億 沒寫借據 口頭說說而已 10/17 01:34
→ AMYHUANG:現在那個人要打官司來要錢 就是要舉證囉!! 10/17 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