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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toberich 看板] 作者: jiasingcheng (冬天來了) 看板: toberich 標題: Re: [問題] 網路創業小東西你會申請專利 時間: Tue Dec 22 12:04:20 2009 ※ 引述《kidea (kids)》之銘言: : 想請問大家的意見, : 如果你自己新開發的產品,一個價格約定價800元,利潤大約估一半 : 你會申請專利後才開始賣嗎?還是你會先賣賣看,有市場後再申請專利? : 畢竟申請專利費用不低,但又不知道市場接受度如何 : 你會怎麼做呢? 您的問題,簡單回覆如下: 首先,由於給予發明人專利權,就是在賦予專利權人可以在一定的期間內, 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其專利權,很容易造成市場壟斷的情形。因此, 各國對於專利制度,普遍都對專利權的取得設定一定之門檻或限制,以避免 有專利權濫用及不公平競爭之情形。我國專利法認為發明人要取得專利權, 必須具備『三性一不』,『三性』就是要有『實用性』、『新穎性』及『進 步性』,如果具備這三個要件,我們就稱該發明具有所謂的『可專利性』。 至於『一不』指的是必須不是專利法不予保護之客體。因此,必須特別注意 的是,若您『先賣賣看』,可能會破壞專利的『新穎性』,導致您未來無法 申請取得專利權,此合先敘明。 其次,實務上更常遇見的問題是,由於您遲未申請專利,致被第三人給搶先 拿去申請專利了,此時就會發生同一技術是否可再申請專利,以搶回專利的 問題。 有關專利權的取得,各國立法例有別,有採『先申請主義』,亦有採『先發 明主義』者。依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二人以上有相同發明者,由先 申請之人取得專利權。另外,參照專利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申請專利之新型 ,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 書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者,不得取得新型專利。再參酌專利法第一百十一 條規定,申請專利之新式樣,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告之新式樣專利 申請案所附圖說之內容相同或近似者,不得取得新式樣專利。可知,我國專 利法就專利權之取得係採『先申請主義』,也就是說,如果有二人以上有相 同之發明,由『先申請專利之人』取得專利權。 然而,如果專利申請人是竊取他人的技術資料申請專利,則情況有所不同。 蓋竊取者並非真正的發明人,依法並沒有專利申請權,縱使其先行搶先申請 專利,真正發明人可以經由專利法所賦予的舉發撤銷制度,撤銷其取得之專 利權(專利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 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並以舉發撤銷後援用非專利申請人之申請日作 為專利申請權人之申請日,以避免技術因被他人竊取申請專利公開,而被智 慧局認為喪失新穎性,不願給予真正專利申請權人專利權(專利法第三十四 條第一項參照)。 綜上說明,如有發明或研發新技術,宜儘快申請專利,避免被第三人搶申請 專利等情事發生,而徒增困擾。當然,最後還是要以您對整體市場及利潤分 析做綜合評估,以判斷是否值得投資專利申請等相關費用。 以上說明,希望您看的懂。若您還有專利申請相關問題,歡迎到部落格留言 討論,並祝您創業成功,生意興隆!!\^o^/ -- 在不公平交易的舞台上,智慧財產權是要角。 它被仿冒、被侵害。它為競爭伎倆穿針引線,以合法掩護非法。 它是法院和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常客。 我的格子:http://tw.myblog.yahoo.com/cattila-092849785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4.251.11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4.251.115
iapptt:好專業的回答。提供一個簡單的意見:賣了就不能申請專利。 12/22 17:25
liouliou:Good! 12/22 20:50
duckhuai:專業推 12/23 18:17
jhc0723:大推...達人出來囉... 12/24 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