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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OCHEN323 (我愛我世界)》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設立公司資本額預借? : 時間: Thu Aug 22 22:47:14 2013 : ※ 引述《POCHEN323 (我愛我世界)》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設立公司資本額預借? : 時間: Thu Aug 22 22:47:14 2013 : 想請問 : : 若成立一間資本額50萬~100萬之間的公司行號 : : 坊間是否有單位 能預借資本額進存戶 : : 推 purplebfly:講得很嚴重,但你舉個一般小公司被抓到的例子來聽聽 08/23 09:16 : → purplebfly:付點利息一般會計師事務所會幫你處理好,別擔心了 08/23 09:17 這一家資本額100萬,判三個月,那個事務所都自身難保,判的更重六個月 說實在的要違法,只要不礙到人,很少人會願意管 但在公開網路討論,還鼓吹不會有事..... <<底下純屬虛構幻想,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版上某人 A 因公司法第九條找檢察官報到時 「我不知道這犯法....」,「我在PTT TOBERICH版問的」「xxxx說合法」 「TOBERICH 某板友是開事務所跟我聯絡.....」 <<幻想結束>> 裁判書有興趣的請到以下網址選裁判書查詢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裁判字號】 99,簡,3698 【裁判日期】 991012 【裁判案由】 違反公司法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36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8年度偵字第117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 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 月,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係址設臺北市大安區○○○路○段三十巷 二十三號一樓大雄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大雄公司)負責人, 而洪龍丞為同設於該址「洪龍丞事務所」之記帳士(另經本 院以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三一六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 ,而甲○○分為下列行為: (中間省略,有興趣自己查) 附表一 ┌──┬───┬────┬────┬────┬────┐ │編號│負責人│公司名稱│提出時間│提出之公│查核會計│ │ │ │及不實之│ │務機關 │師 │ │ │ │金額 │ │ │ │ ├──┼───┼────┼────┼────┼────┤ │ 一 │甲○○│大雄公司│91年2月 │臺北市國│王明陽 │ │ │ │100萬元 │20日 │稅局 │ │ └──┴───┴────┴────┴────┴────┘ ※ 編輯: Arens88 來自: 114.34.162.133 (08/23 10:37)
purplebfly:這家工程公司被查到的主因不會是因為這條法律,而是別的 08/23 11:01
purplebfly:案子連帶被查到的,還是你要再搬弄那條法律來嚇大家啊 08/23 11:03
gentlwind:設行號資本額25萬以下免驗資. 這裡有正路可走 08/23 11:21
johnny12:這裡到底是創業板還是鼓吹犯罪板? 08/23 14:00
NaoGaTsu:技術性合法,和實際上就是違法的行為不同,不建議大家去 08/23 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