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rens88 (Arens)
看板toberich
標題Re: [問題] 設立公司資本額預借?
時間Fri Aug 23 10:35:15 2013
※ 引述《POCHEN323 (我愛我世界)》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設立公司資本額預借?
: 時間: Thu Aug 22 22:47:14 2013
:
※ 引述《POCHEN323 (我愛我世界)》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設立公司資本額預借?
: 時間: Thu Aug 22 22:47:14 2013
: 想請問
:
: 若成立一間資本額50萬~100萬之間的公司行號
:
: 坊間是否有單位 能預借資本額進存戶
:
: 推 purplebfly:講得很嚴重,但你舉個一般小公司被抓到的例子來聽聽 08/23 09:16
: → purplebfly:付點利息一般會計師事務所會幫你處理好,別擔心了 08/23 09:17
這一家資本額100萬,判三個月,那個事務所都自身難保,判的更重六個月
說實在的要違法,只要不礙到人,很少人會願意管
但在公開網路討論,還鼓吹不會有事.....
<<底下純屬虛構幻想,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版上某人 A 因公司法第九條找檢察官報到時
「我不知道這犯法....」,「我在PTT TOBERICH版問的」「xxxx說合法」
「TOBERICH 某板友是開事務所跟我聯絡.....」
<<幻想結束>>
裁判書有興趣的請到以下網址選裁判書查詢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裁判字號】 99,簡,3698
【裁判日期】 991012
【裁判案由】 違反公司法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36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8年度偵字第117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
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 月,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係址設臺北市大安區○○○路○段三十巷
二十三號一樓大雄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大雄公司)負責人,
而洪龍丞為同設於該址「洪龍丞事務所」之記帳士(另經本
院以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三一六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
,而甲○○分為下列行為:
(中間省略,有興趣自己查)
附表一
┌──┬───┬────┬────┬────┬────┐
│編號│負責人│公司名稱│提出時間│提出之公│查核會計│
│ │ │及不實之│ │務機關 │師 │
│ │ │金額 │ │ │ │
├──┼───┼────┼────┼────┼────┤
│ 一 │甲○○│大雄公司│91年2月 │臺北市國│王明陽 │
│ │ │100萬元 │20日 │稅局 │ │
└──┴───┴────┴────┴────┴────┘
※ 編輯: Arens88 來自: 114.34.162.133 (08/23 10:37)
推 purplebfly:這家工程公司被查到的主因不會是因為這條法律,而是別的 08/23 11:01
→ purplebfly:案子連帶被查到的,還是你要再搬弄那條法律來嚇大家啊 08/23 11:03
→ gentlwind:設行號資本額25萬以下免驗資. 這裡有正路可走 08/23 11:21
→ johnny12:這裡到底是創業板還是鼓吹犯罪板? 08/23 14:00
推 NaoGaTsu:技術性合法,和實際上就是違法的行為不同,不建議大家去 08/23 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