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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以前重申本人立場: 1.之前文章已經陳述,本人對於O大的募資也覺得不太靠譜 2.我與O大素不相識,純粹就「理性討論」與「酸民扭曲」提出個人看法 --- 首先非常感謝Option版K版主的實事求是, 讓議題可以回歸到法律層面探討, 也非常感謝Jhonny兄提出學術網路BBS的相關規範, 這都讓討論有個清楚明白的依據, 因此以下我們也針對這些事情提出理性討論。 1.關於BBS不能用於商業行為一事 我非常支持這個規定,就算沒有規定我也覺得應該限制, 因為學術網路某種程度來說也算全民的補貼而來, 所以任何利用學術網路進行商業行為者, 都應該「一律禁止」。 但有意思的是,PTT上面卻還有許多版, 例如:「手機買賣版」、「MacShop版」、「合購版」等.. 這是明顯存在的事實,不知道為什麼站方可以默許這種商業行為產生? 此外,本版很久之前就允許讓版友自己「廣告」自己的事業, 甚至連發文選項都有, 請問這算不算商業行為? 怎麼沒看到你們有人跳出來舉發版主違反規定? 2.關於募資違法的事情 假設你現在PTT上面看到有人說他要賣毒品, 我想你馬上就會知道他違法, 你的推文或回文也會立刻痛斥他的違法行為, 同時舉報警察。 但有意思的是,在K版主提出法律之前, 底下推文的沒有一個人辨識出O大的違法行為, 相反的,類似像oca大這種不斷提出疑問, 質疑對方說辭的版友不斷湧現。 如果你們真的這麼有正義感,這麼懂法律, 怎麼不是在第一時間質疑適法性, 而是提出疑問? 提出疑問的動機是什麼? 不外乎是想「瞭解得更清楚」, 套一句諸位的說辭:「他要上來募資,當然要說清楚」 很好,對於一個違法的行為, 你們卻要他在這裡對你們的疑問提出解釋, 某種程度,你們提出的疑問也是共犯行為。 就像我說的,一個人在網路上賣毒品, 你應該直接檢舉他,直接報警處理, 而不是去問他: 「你這毒品哪裡來的?」 「你的毒品售價太低,怎麼做到的?」 「你說你的製毒過程有專利,我不相信,證據呢?」 「你的毒品純度高,比其他廠商還強,但怎麼保證賺錢?」 因此很顯然的,在K大尚未提出法律依據之前, 你們口口聲聲說「擔心有人被騙」這件事, 不只是你們的「假正義」藉口, 更是一種共犯行為。 試問:網路上可以討論違法的事情嗎? 真的要深究,提出疑問的人通通跑不掉, 就像你要合理懷疑O先生是騙子, 我也可以合理懷疑你們是共犯, 故意一搭一唱,透露違法資訊,吸引不特定多數人。 更有甚者,還有人「持續逼問」的, 誰知道你是不是故意炒作話題, 好讓更多人注意到這件事, 藉此提高曝光度? 你們可以無限上綱質疑別人是騙子, 這是你們的自由, 我完全沒有任何意見, 不過,你們對於一個違法行為提出「合理疑問」, 我相信,這也不是BBS公開空間可以允許的行為, 更不是台灣法律可以允許的行為。 3.最後來說說關於K大提的證券交易法 基於實事求是的立場, 我將O先生的原文轉帖給律師朋友請教, 以下是律師朋友的原文摘錄。 a.藉FB或任何其他型式之對於不特定人之"揪集"來進行, 只要未經事前許可,當然不准。 b.我不認為這樣的貼文構成有價證券之「募集」, 但這明顯是一種招徠投資的廣告行為。 其內容倘若涉及誤導或本質上即不實, 縱然後續的認股是「私下」而非公開,仍有可能構成詐欺罪 c.不過,話講回來,打個比方,如果只是在FB上講「我有個xxoo案子想找人投資, 謹訂於2013年7月31日上午9時於中港路台中商旅1F大會議室簡報, 只限20人報名,意者請私訊我...」之類的,還沒到募集之程度, 自然不違法。而因為是有名有姓的限額報名,也不符合不特定多數人之要件, 即非公開,當屬可行。 因此從專業律師的見解來看, 在創業版上的募資行為是否「100%違法」, 其實要看你的募資內容而定。 證券交易法第七條(募集) 「本法所稱募集,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 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 關鍵在於「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 因此如果你只是透過本版分享自己的創業想法, 在這裡找有興趣的合作夥伴私下碰面談「合作細節」, 就不算違法。 反過來說,如果要透過網路找股東, 你在網路上陳述的細節越多, 反而越可能違反證券交易法。 這裡再次呼應我說的第二點,版上提出質疑O先生的人, 無形中根本就是挖洞給O先生跳, 你們問的越多,他說得越多,就越有很高機率違反證交法。 請自行去看他的原文前兩段,充其量只是「誇大」了點, 什麼「不必擔心沒訂單」、「全世界最省電」這種字眼, 雖然有詐欺嫌疑,不過這你得有證據才能說他是詐欺。 而第三段關於找人合作的說辭則是這樣說的: 「如果有投資者想瞭解,或版友認識一些天使資金,歡迎介紹。 公司實體的燈泡、專利技術文件、訂單資料、廠房、研發團隊都在台中。 歡迎和我約時間親來一趟,就會很清楚。有興趣者歡迎站內信聯絡,謝謝」 我不是律師,也不是法官, 但我認為,從證交法的立法精神去看, 你說這樣的說辭違反證券交易法, 我個人覺得根本是鬼扯, 還有人要無限上綱到洗錢防治法, 這也是太莫名其妙。 當然,法律這種事本來就有空間可說, 不然就不會需要有法官自由心證這回事, 唯一能證明O先生違法的方式, 就是由認為他違法同時正義感強烈的K大、O大、J大趕緊去控告O先生, 在PTT創業版違法招募股東。 這裡我也願意向K大學習發個祭品文, 只要K大、Oca大、J大拿O先生的第一篇文章去告他違反證券交易法, 並且法院判刑三審定讞有罪, 我願意100份雞排,無條件給有看到這則訊息的網友, 從今日起生效。 為什麼是第一篇文章? 因為他的其他文章是網友逼問之下才說的, 明明人家第一篇文章就告訴你可以站內信、可以去工廠, 還留了手機號碼給你,大家私下聯絡, 你們偏偏不去打,還硬要人家在網路上說清楚。 意圖陷人於罪, 就是你們這些人的最佳寫照, 我自然不會為你們的行為背書。 ---- 要講法,我們可以講法, 要講BBS遊戲規則,就來講遊戲規則。 我是奉公守法的好公民, 我支持所有合法的遊戲規則, 任何違法事情絕對不允許在本版發生, 但如果沒有證據與絕對的因由就說對方違法, 你不是沒機會吃上誹謗名譽的官司。 重申一次,我不是為O先生平反, 我只是針對理性討論消失與本版的酸民扭曲感到遺憾。 就像Diamond大的說法一樣, 你假使真的知道O先生違法, 一開始就直接噓他違法就好, 根本沒必要,也「不可以」在這裡討論違法內容, 甚至連什麼鬼質疑都不需要,法律當然更不允許出現。 最後,給版主建議, 違法的事情我們當然不可以支持, 但你可以依照合法的方向制定一個版規, 讓想要上來找合作的版友有合法的方向可以依循, 不然搞得人心惶惶、草木皆兵, 實在沒必要。 提出證交法是很不錯的事, 讓大家上了一課。 既然這樣,只要不違法, 版友還是可以放心上來找合作夥伴, 不需要擔心。 當然,投資創業有賺有賠, 投資前請詳閱彼此合約與相關資料。 創業版只負責讓你認識人, 不負責你的投資保證獲利, 請不要像一些不懂事、沒創業過的版友, 老是幻想著品牌商非得要保證加盟主賺錢這回事, 如果天底下可以有沒風險的創業, 哪裡還會有窮人? 把「經營不善的品牌商」跟「無良品牌商」混為一談, 就是沒經驗的人才會說出來的話。 至於N大說的「實務優先」這回事也未必, 只要你的觀點可以說服人就OK, 但最忌諱沒創業過還用一副別人都是白痴的說法回應創業者的文章, 說實話,許多事情的的確確就是沒創業過的人, 無法想像,也感受不到的事。 oca大在保險版有過很多貢獻跟戰文, 但我想還是要創業之後才會明白許多事, 你的才華洋溢,但「得理還需饒人」。 Johnny大的文筆也很不錯, 但怎麼一到推文處就開始「噓利」起來, 這也是令人疑惑。 每個創業者面對的問題都不同, 大家的情況也不一而足。 經過這麼多年來, 我認為最說服人的方式不是高壓, 而是謙虛。 爭辯永遠不會有結果, 就像我也可以預期會有酸民持續在本版噓文一樣, 說實話,你噓的點有理,我還覺得你有本事, 但另一種只是為了面子、為了看好戲、發洩情緒的字眼, 那就是幼稚的小嫩嫩行為。 版的風氣要清新, 版主要大力掃蕩這樣的酸民, 好文才會持續出現, 就能吸引更多大大發表好作品, 這才是大家的福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167.176 ※ 編輯: siriue 來自: 61.224.167.176 (07/17 14:32)
jojoliu:S大,不是高壓和大力掃蕩好像兜不太起來耶… 07/17 14:37
johnny12:推文的事情,需要我解釋幾次?去爬文好嗎? 07/17 14:39
jojoliu:不過還是推S大此篇所言! 07/17 14:39
evilmask:推,犀利的言辭並不是讓人信服的好方式。 07/17 14:42
thismy:推了 07/17 14:51
kairi5217:一開始看出有違法性 跟有無告知沒有絕對的因果關係吧!? 07/17 14:56
johnny12:我真的慚愧,是不是我寫的太精簡,才讓大家都抓不到重點? 07/17 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