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riue (VACO效率保養實踐家)
看板toberich
標題正義?
時間Wed Jul 17 14:27:04 2013
閱讀以前重申本人立場:
1.之前文章已經陳述,本人對於O大的募資也覺得不太靠譜
2.我與O大素不相識,純粹就「理性討論」與「酸民扭曲」提出個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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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非常感謝Option版K版主的實事求是,
讓議題可以回歸到法律層面探討,
也非常感謝Jhonny兄提出學術網路BBS的相關規範,
這都讓討論有個清楚明白的依據,
因此以下我們也針對這些事情提出理性討論。
1.關於BBS不能用於商業行為一事
我非常支持這個規定,就算沒有規定我也覺得應該限制,
因為學術網路某種程度來說也算全民的補貼而來,
所以任何利用學術網路進行商業行為者,
都應該「一律禁止」。
但有意思的是,PTT上面卻還有許多版,
例如:「手機買賣版」、「MacShop版」、「合購版」等..
這是明顯存在的事實,不知道為什麼站方可以默許這種商業行為產生?
此外,本版很久之前就允許讓版友自己「廣告」自己的事業,
甚至連發文選項都有,
請問這算不算商業行為?
怎麼沒看到你們有人跳出來舉發版主違反規定?
2.關於募資違法的事情
假設你現在PTT上面看到有人說他要賣毒品,
我想你馬上就會知道他違法,
你的推文或回文也會立刻痛斥他的違法行為,
同時舉報警察。
但有意思的是,在K版主提出法律之前,
底下推文的沒有一個人辨識出O大的違法行為,
相反的,類似像oca大這種不斷提出疑問,
質疑對方說辭的版友不斷湧現。
如果你們真的這麼有正義感,這麼懂法律,
怎麼不是在第一時間質疑適法性,
而是提出疑問?
提出疑問的動機是什麼?
不外乎是想「瞭解得更清楚」,
套一句諸位的說辭:「他要上來募資,當然要說清楚」
很好,對於一個違法的行為,
你們卻要他在這裡對你們的疑問提出解釋,
某種程度,你們提出的疑問也是共犯行為。
就像我說的,一個人在網路上賣毒品,
你應該直接檢舉他,直接報警處理,
而不是去問他:
「你這毒品哪裡來的?」
「你的毒品售價太低,怎麼做到的?」
「你說你的製毒過程有專利,我不相信,證據呢?」
「你的毒品純度高,比其他廠商還強,但怎麼保證賺錢?」
因此很顯然的,在K大尚未提出法律依據之前,
你們口口聲聲說「擔心有人被騙」這件事,
不只是你們的「假正義」藉口,
更是一種共犯行為。
試問:網路上可以討論違法的事情嗎?
真的要深究,提出疑問的人通通跑不掉,
就像你要合理懷疑O先生是騙子,
我也可以合理懷疑你們是共犯,
故意一搭一唱,透露違法資訊,吸引不特定多數人。
更有甚者,還有人「持續逼問」的,
誰知道你是不是故意炒作話題,
好讓更多人注意到這件事,
藉此提高曝光度?
你們可以無限上綱質疑別人是騙子,
這是你們的自由,
我完全沒有任何意見,
不過,你們對於一個違法行為提出「合理疑問」,
我相信,這也不是BBS公開空間可以允許的行為,
更不是台灣法律可以允許的行為。
3.最後來說說關於K大提的證券交易法
基於實事求是的立場,
我將O先生的原文轉帖給律師朋友請教,
以下是律師朋友的原文摘錄。
a.藉FB或任何其他型式之對於不特定人之"揪集"來進行,
只要未經事前許可,當然不准。
b.我不認為這樣的貼文構成有價證券之「募集」,
但這明顯是一種招徠投資的廣告行為。
其內容倘若涉及誤導或本質上即不實,
縱然後續的認股是「私下」而非公開,仍有可能構成詐欺罪
c.不過,話講回來,打個比方,如果只是在FB上講「我有個xxoo案子想找人投資,
謹訂於2013年7月31日上午9時於中港路台中商旅1F大會議室簡報,
只限20人報名,意者請私訊我...」之類的,還沒到募集之程度,
自然不違法。而因為是有名有姓的限額報名,也不符合不特定多數人之要件,
即非公開,當屬可行。
因此從專業律師的見解來看,
在創業版上的募資行為是否「100%違法」,
其實要看你的募資內容而定。
證券交易法第七條(募集)
「本法所稱募集,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
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
關鍵在於「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
因此如果你只是透過本版分享自己的創業想法,
在這裡找有興趣的合作夥伴私下碰面談「合作細節」,
就不算違法。
反過來說,如果要透過網路找股東,
你在網路上陳述的細節越多,
反而越可能違反證券交易法。
這裡再次呼應我說的第二點,版上提出質疑O先生的人,
無形中根本就是挖洞給O先生跳,
你們問的越多,他說得越多,就越有很高機率違反證交法。
請自行去看他的原文前兩段,充其量只是「誇大」了點,
什麼「不必擔心沒訂單」、「全世界最省電」這種字眼,
雖然有詐欺嫌疑,不過這你得有證據才能說他是詐欺。
而第三段關於找人合作的說辭則是這樣說的:
「如果有投資者想瞭解,或版友認識一些天使資金,歡迎介紹。
公司實體的燈泡、專利技術文件、訂單資料、廠房、研發團隊都在台中。
歡迎和我約時間親來一趟,就會很清楚。有興趣者歡迎站內信聯絡,謝謝」
我不是律師,也不是法官,
但我認為,從證交法的立法精神去看,
你說這樣的說辭違反證券交易法,
我個人覺得根本是鬼扯,
還有人要無限上綱到洗錢防治法,
這也是太莫名其妙。
當然,法律這種事本來就有空間可說,
不然就不會需要有法官自由心證這回事,
唯一能證明O先生違法的方式,
就是由認為他違法同時正義感強烈的K大、O大、J大趕緊去控告O先生,
在PTT創業版違法招募股東。
這裡我也願意向K大學習發個祭品文,
只要K大、Oca大、J大拿O先生的第一篇文章去告他違反證券交易法,
並且法院判刑三審定讞有罪,
我願意100份雞排,無條件給有看到這則訊息的網友,
從今日起生效。
為什麼是第一篇文章?
因為他的其他文章是網友逼問之下才說的,
明明人家第一篇文章就告訴你可以站內信、可以去工廠,
還留了手機號碼給你,大家私下聯絡,
你們偏偏不去打,還硬要人家在網路上說清楚。
意圖陷人於罪,
就是你們這些人的最佳寫照,
我自然不會為你們的行為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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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講法,我們可以講法,
要講BBS遊戲規則,就來講遊戲規則。
我是奉公守法的好公民,
我支持所有合法的遊戲規則,
任何違法事情絕對不允許在本版發生,
但如果沒有證據與絕對的因由就說對方違法,
你不是沒機會吃上誹謗名譽的官司。
重申一次,我不是為O先生平反,
我只是針對理性討論消失與本版的酸民扭曲感到遺憾。
就像Diamond大的說法一樣,
你假使真的知道O先生違法,
一開始就直接噓他違法就好,
根本沒必要,也「不可以」在這裡討論違法內容,
甚至連什麼鬼質疑都不需要,法律當然更不允許出現。
最後,給版主建議,
違法的事情我們當然不可以支持,
但你可以依照合法的方向制定一個版規,
讓想要上來找合作的版友有合法的方向可以依循,
不然搞得人心惶惶、草木皆兵,
實在沒必要。
提出證交法是很不錯的事,
讓大家上了一課。
既然這樣,只要不違法,
版友還是可以放心上來找合作夥伴,
不需要擔心。
當然,投資創業有賺有賠,
投資前請詳閱彼此合約與相關資料。
創業版只負責讓你認識人,
不負責你的投資保證獲利,
請不要像一些不懂事、沒創業過的版友,
老是幻想著品牌商非得要保證加盟主賺錢這回事,
如果天底下可以有沒風險的創業,
哪裡還會有窮人?
把「經營不善的品牌商」跟「無良品牌商」混為一談,
就是沒經驗的人才會說出來的話。
至於N大說的「實務優先」這回事也未必,
只要你的觀點可以說服人就OK,
但最忌諱沒創業過還用一副別人都是白痴的說法回應創業者的文章,
說實話,許多事情的的確確就是沒創業過的人,
無法想像,也感受不到的事。
oca大在保險版有過很多貢獻跟戰文,
但我想還是要創業之後才會明白許多事,
你的才華洋溢,但「得理還需饒人」。
Johnny大的文筆也很不錯,
但怎麼一到推文處就開始「噓利」起來,
這也是令人疑惑。
每個創業者面對的問題都不同,
大家的情況也不一而足。
經過這麼多年來,
我認為最說服人的方式不是高壓,
而是謙虛。
爭辯永遠不會有結果,
就像我也可以預期會有酸民持續在本版噓文一樣,
說實話,你噓的點有理,我還覺得你有本事,
但另一種只是為了面子、為了看好戲、發洩情緒的字眼,
那就是幼稚的小嫩嫩行為。
版的風氣要清新,
版主要大力掃蕩這樣的酸民,
好文才會持續出現,
就能吸引更多大大發表好作品,
這才是大家的福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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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4.167.176
※ 編輯: siriue 來自: 61.224.167.176 (07/17 14:32)
推 jojoliu:S大,不是高壓和大力掃蕩好像兜不太起來耶… 07/17 14:37
→ johnny12:推文的事情,需要我解釋幾次?去爬文好嗎? 07/17 14:39
→ jojoliu:不過還是推S大此篇所言! 07/17 14:39
推 evilmask:推,犀利的言辭並不是讓人信服的好方式。 07/17 14:42
推 thismy:推了 07/17 14:51
→ kairi5217:一開始看出有違法性 跟有無告知沒有絕對的因果關係吧!? 07/17 14:56
噓 johnny12:我真的慚愧,是不是我寫的太精簡,才讓大家都抓不到重點? 07/17 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