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toberich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mowklee (mow)》之銘言: : ※ 引述《SirenMH (Sea from the Sky)》之銘言: : : 咦.....我有個疑問 : : 資遣費用的方式不是用在1.公司結束營業 : : 2.員工無任何過錯 才適用嗎? 雇主要單方終止契約必須有勞基法11到13條但書情況才可以 11跟13條但書要給資遣費 上面1是11條的一款 2倒並無規定 可能是從第12條造成的誤解 : : 用比方方式來說 工作態度 配合度差 就用口頭告誡 : : 如果員工沒改變 不是就可以開除了嗎?(無任何遣散費用)? 就法律規定來說 這觀念是錯誤的 如果雇主用那種理由就可以解聘的話 資遣費永遠都不會出現了(老闆有良心除外) 實務上很多情況是老闆想要員工走 就改工作規則、考績評比、紀律等等 然後就說勞工違反第12條,無資遣費終止契約(這還是想做得像合法的雇主) 對勞工而言 如果上面可以成立 勞基法那幾條可以廢了 不要浪費紙 : : 是不是請清楚了解的人解說一下呢???o_O : 拋磚引玉一下... : 就我所知,在勞基法的規定裡,除非是重大惡行(違法)、曠職三日以上 : 這是第12條的部分內容 不然公司如果要解雇員工都得支付遣散費的 : 至於工作態度方面,聽過一個說法是如果公司有制定工作規則 : 而且要員工報到時有簽訂遵守 : 那員工真的違反公司規則時可以不支付遣散費解聘 這一段是有爭議的 有一說是將工作規則當作契約一部份 那當工作規則變更時,也要得到勞工同意 而實際上工作規則都是雇主說改就改的 當爭議發生時,問題就出來了 要避免問題的話 最好是更改工作規則時得到勞工同意 如果工作規則變更是有關公司管理的部分,比較不需勞工同意 但當然要在合理範圍內(很抽象,不過法律都是抽象規定,再個案事實認定) 如果是工資工時等與契約相關、利益相關的 最好得到同意 口頭就可以 書面會更好 不過最近看到一個很可笑的契約 其中一條是:當事人係基於合意、無詐欺或脅迫等情形 民法的規定不是這樣用的 它是爭議時法官裁判考量的基準 員工違反規則被解僱,可能是因為犯到第12條 情況很多,多看就知道了 : 不過工作規則還是得在不違反勞基法的前提下才有效 : (不過以上我沒得到證實) 法律位階:憲法、法律、命令 工作規則位階在命令之下 比契約高或低有爭論 但絕對比法律低 違反勞基法規定者(比如條件更差),以勞基法規定為準 優於勞基法者,以該約定為準 工作規則違反勞基法本身就有問題了 效力就不用講了 法律行為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無效 還有得撤銷等情形 可以去看一下民法71條以下 工作規則勞基法也有專章規定 可以看一下 : 還聽過一說是如果公司有考績制度,績效評鑑太差的話也是可以直接開除 : (不過也是不確定這做法是沒爭議的) 很多爭議是這樣起來的 一般如果績效太差,要解僱不是不行 但是用第11條不能勝任工作 如果用考績→工作規則→第12條 爭議很大 我沒注意過法院判決 但行政機關絕對會要你用第11條 法院跟行政機關有時意見不一致 主要是在事實認定上 畢竟法院才有事實認定的權力啊 不過台灣的法學養成教育缺少勞動法 有些法官跟律師可以寫出用民法觀念的勞動判決,也挺不容易的 看過一個笑話是用民法寫得洋洋灑灑,但在勞基法有禁止規定 等於民法根本不能用 為委託那個律師的人可憐 浪費錢又敗訴 就我自己解讀勞基法後的心得,好像除非主管有本事刁難到員工受不了提辭 : 不然遣散費都是免不了的? 第12條不用給資遣費 但因對勞工不利,相對條件限制就嚴格 所以如果是老闆想解僱,幾乎只能用第11條了 萬一第11條還沒符合的情況,才更麻煩 : 主管真不好當 = = 勞工也很難當啊 每個位子都有苦處 工作後的感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0.153.202
SirenMH:謝謝 真是看了後受益良多 ^^" 220.141.53.46 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