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也就是說,<營利事業登記證>跟<稅籍>(即:統一編號)是兩回事,
: 前者由市政府商業司管,後者歸國稅局管.
是的,兩回事。
: 若<營登>被否決,<稅籍>卻通過,且乖乖繳稅,這樣到底是合不合法?
由於營登及稅籍編號歸兩個單位管,所以至少有兩種法令要遵循。
就營業稅法來說,就政府寄來的核定營業稅有繳納者,就原則上合法。
就營登部分,是依據商業登記法,依此法,每月營業額超過營業稅起徵點者,
即應取得營業登記。所以,若屬商業,且營業額達營業稅課徵起徵點者,
若未取得營業登記有被罰錢的風險。
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課徵起徵點,以一般飲食業來講,印象中,
在台北市的話是每月八萬元,確實的仍要問國稅局。
PS相關規範有幾個標準可參考,
有關營登部分,營業稅課徵起徵點
有關營業稅部份,營業稅課徵起徵點,小額營業人標準(可申請免用統一發票)
為就幾點回覆,恕刪部份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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