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敝公司代理國外D公司的控制零件
D公司是敝人在國外時拉回給公司的線 迄今已有兩年的歷史
有鑑於敝公司各方緣由 推展D公司業務不力&前景堪慮
D公司日前提出一個offer如下
1.在下離職 成立新公司
2.該公司在D公司的地位如同臺灣分公司 專門銷售D公司的產品
3.D公司一年出資一百萬NTD 為期兩年 其中五十萬為個人年薪
另外五十萬為租賃辦公室&車輛費用
其餘營業成本本人負擔
4.兩年內公司的"盈餘"若<100萬 則D公司全額吸收
若>100萬 則"全部"為個人所得
5.兩年後該公司的所有盈/虧為個人全權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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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評語:看起來好像是兩年內無息借出兩百萬協助創業 風險低很多
但不知道還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
ps:本人和該公司總經理/董事長交好 有相當的互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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