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traffic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 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因此在台北市 「機車停放騎樓」是 容許為原則,禁止為例外 在臺北市內 非有明確設置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騎樓 皆可按上述規定停放機車 注意 若有禁止停車的標誌 皆為整段(如復興南二段)騎樓、人行道都禁止停車 所以請大家仔細察看 另外 機車是不可以騎上人行道的 所以要停在騎樓 請"牽"上去 -- 感謝Hotem網友提供相關的訊息 -- 思念...... 是從記憶深處隨風飄來ㄉ熟悉味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174.55 ※ 編輯: birliao 來自: 203.73.174.55 (09/20 15:50)
kai761:這是有問題的 請收信 09/20 18:35
> -------------------------------------------------------------------------- < 作者: kai761 (..) 站內: traffic 標題: Re: 機車停放騎樓規則 時間: Wed Sep 21 16:14:54 2005 ※ 引述《birliao (......)》之銘言: : 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 : 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 因此在台北市 「機車停放騎樓」是 容許為原則,禁止為例外 : 在臺北市內 非有明確設置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騎樓 皆可按上述規定停放機車 : 注意 若有禁止停車的標誌 : 皆為整段(如復興南二段)騎樓、人行道都禁止停車 : 所以請大家仔細察看 : 另外 : 機車是不可以騎上人行道的 : 所以要停在騎樓 : 請"牽"上去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是交通部依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一項訂定, 不是北市的自治法規。所以全國都是一樣的。 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不代表"沒有"停車標誌就能停車, 所以騎樓能停車,降子解釋是不對的。 依道交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人行道包括"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原則是不得停車 的。 實際上,有沒有切實執行相關法條,那就另一回事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三 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 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下罰鍰: 一 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 時停車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0.51.142
kikkansya:推這篇, 要搞清楚法規的層級才好喲 09/21 16:21
> -------------------------------------------------------------------------- < 作者: Hotem () 看板: traffic 標題: Re: 機車停放騎樓規則 時間: Fri Sep 23 00:57:40 2005 ※ 引述《kai761 (..)》之銘言: : 標題: Re: 機車停放騎樓規則 : 時間: Wed Sep 21 16:14:54 2005 : ※ 引述《birliao (......)》之銘言: : : 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 : : 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 : 因此在台北市 「機車停放騎樓」是 容許為原則,禁止為例外 : : 在臺北市內 非有明確設置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騎樓 皆可按上述規定停放機車 : : 注意 若有禁止停車的標誌 : : 皆為整段(如復興南二段)騎樓、人行道都禁止停車 : : 所以請大家仔細察看 : : 另外 : : 機車是不可以騎上人行道的 : : 所以要停在騎樓 : : 請"牽"上去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是交通部依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一項訂定, : 不是北市的自治法規。所以全國都是一樣的。 : 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不代表"沒有"停車標誌就能停車, : 所以騎樓能停車,降子解釋是不對的。 : 依道交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人行道包括"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原則是不得停車 : 的。 : 實際上,有沒有切實執行相關法條,那就另一回事了。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 3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 三 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 : 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 下罰鍰: : 一 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 : 時停車者。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203.70.51.142 : 推 kikkansya:推這篇, 要搞清楚法規的層級才好喲 09/21 16:21 一般板友不一定有注意到 在臺北市(以及臺北縣)在這兩個地區 主管機關針對機器腳踏車的停放是有特別規定的 詳見 臺北市機器腳踏車及慢車停放規定 http://myurl.com.tw/e8bc 臺北縣機器腳踏車停放規定(92.11.10) http://info1.tpc.gov.tw/querycar/about-00.htm 該兩行政規則的法源依據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 (原修正前之第一百十二條第二項,臺北市的規定仍寫第一百十二條第二項) 再參考同規則第一百十二條相關函釋可知: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發佈行政命令 屬執行中央法令,並且於發佈時毋庸再經縣市議會議決(發佈授權來自中央法令)。   是以,在上述特別規定下,在臺北市依該停放規定停放機器腳踏車是屬合法,而這就   包括了一般的人行道、騎樓及其他合法場所。總而言之,在臺北市以及臺北縣,因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授權(直 轄市、縣市公路或警察機關)訂定之行政規則規定,只要是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   車種合於該規之機器腳踏車停放行為,皆屬合法停放行為。   所以,全臺北市(包含南陽特區等實施機車退出騎樓政策之區域),其沿線皆有明顯   騎樓或人行道禁止停放機車之標誌牌面的設置,沒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騎樓、紅   磚人行道及慢車道,只要依照臺北市機器腳踏車及慢車停放規定停放,皆屬合法停放 行為。   因為,在臺北市有公告這道關於機器腳踏車停放特別規定的行政規則, 所以,在臺北市機器腳踏車停放騎樓、人行道,是容許為原則,禁止為例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