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振昇/豐原報導
警政署今年要求各縣市警局必須有具體跡證才能開罰單,台中縣警局交通隊日前調查一件
死亡車禍時,調閱加油站監視畫面,首次依肇事車輛「位移距離和時間換算」方式,算出
當時車輛已超速而開單告發。
警政署今年7月發函各縣市警局指出,為提升交通事故處理品質,降低違規開單的數量,減
少民怨,因此要求處理交通事故須嚴謹,除非酒駕或無照駕駛當場被查獲,否則應有行車
紀錄器或具體跡證才能開罰單。
警方調查,豐原市三豐路今年9月發生死亡車禍,駕駛人開車載友人為超越前方2輛車,疑
因車速太快發生測滑和甩尾情形,又因駕駛人過度修正後造成車輛撞上電線桿,駕駛人受
傷,乘客死亡。
交通隊調查這件車禍時,調閱事故地點附近一座加油站的監視器畫面,警方懷疑肇事主因
為超速,但無法證實,因交通隊分隊長楊振遠剛取得警大研究所碩士學位,他的研究論文
是「連續攝影記錄解析技術在交通安全研究之應用」,他和交通隊長官與同事研究後,將
此論文理論運用在調查肇事原因上。
經交通隊調閱加油站監視畫面,從畫面中的起點到終點,算出位移距離和時間,再套用公
式計算,初步估出肇事車輛當時車速超過80公里,已明顯違規,肇事駕駛人也承認當時車
速很快,他自己研判應超過100公里,交通隊即依此換算結果對駕駛人開罰單,並正式提出
肇事原因研判內容。
【2005/12/22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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