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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四 在清境跟人發生事故,在當地就作了筆錄 之前通過電話說他們正要修車, 本來想等責任清楚後再做合解事宜,but 今天,對方的保險公司今天寄來一封信, ”恢復原狀通知函” 大意是 過失肇事〔侵權行為〕,要向我求償 現在有幾個問題 1.初步肇事責任不是兩週後要向交通隊洽詢並申請「事故證明書」,  交通隊指的是南投縣交通隊嗎? 2.肇事任責還未確定為何對方就認定我為侵權行為向我求償? 3.若確定要付賠償責任(部分或全部)應注意那些細節...當然希望不用 第一次發生交通事故,不知如何處理, 希望各位大大能給些意見,或相關資訊網站 感謝! 修改一下 覺得保些險還滿必要的,滿後悔之前省些小錢,現在心情不是很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8.152.226 ※ 編輯: desargues 來自: 61.58.152.226 (08/19 1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