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四
在清境跟人發生事故,在當地就作了筆錄
之前通過電話說他們正要修車,
本來想等責任清楚後再做合解事宜,but
今天,對方的保險公司今天寄來一封信,
”恢復原狀通知函”
大意是
過失肇事〔侵權行為〕,要向我求償
現在有幾個問題
1.初步肇事責任不是兩週後要向交通隊洽詢並申請「事故證明書」,
交通隊指的是南投縣交通隊嗎?
2.肇事任責還未確定為何對方就認定我為侵權行為向我求償?
3.若確定要付賠償責任(部分或全部)應注意那些細節...當然希望不用
第一次發生交通事故,不知如何處理,
希望各位大大能給些意見,或相關資訊網站
感謝!
修改一下
覺得保些險還滿必要的,滿後悔之前省些小錢,現在心情不是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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