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現在還有這項省錢的方法嗎
我被吊之後 是不是只要去拖吊場付300 把車拿回來
然後剩下的600 可以用駕照去扺嗎 ?
、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經裁決後,易處吊扣駕照之
法律規定及吊扣應備文件、辦法程序如何?
(一)法令規定: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
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六十一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分
人於裁決逾二十日,未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或其聲明異議經法院
裁定確定,而不依裁決或裁定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
,依下列規定處理:
1. 罰鍰不繳者,如受處分人領有有效之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時,得以新
台幣每滿一千元罰鍰折算易處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一個月,不足
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算,但易處吊扣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受處分人仍
不於十五日限內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駕駛
執照。
2. 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受處分
人仍不於十五日限期內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
或駕駛執照。
3. 經處分吊銷、註銷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由處罰機關逕行註銷。
(二)易處吊扣應備文件及辦理程序:
1. 逕行舉發違規案件車輛所有人請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理細則
第廿四條規定,於「應到案日期」前到案告知違規駕駛人姓名、住
址。(請攜帶車輛所有人及受託人之身分證、印章到案),並於應
到案日期後十五日內辦妥吊扣手續。
2. 駕駛人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印章。
3. 非本人親自辦理,請同時攜帶被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4. 請於「應到案日期」後,檢具應備證件至應到案處所辦理。
(三)注意事項:
駕駛人駕駛執照如屬外縣市監理機關管轄者,請檢具應備文件於
「應到案日期」前至應道案處所辦理違規案件移轉。(駕照正反面影
印乙份,切結書蓋妥雙方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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