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irat (今年好不冷)》之銘言:
: ※ 引述《BABYFACE (請給我好寶寶獎章)》之銘言:
: : 請問一下,紅線停車的定義是 車輛任何一個部分在紅線內就算嗎
: : 如果四分之三在黃線 四分之一(也許只有前輪)
: : 這樣的情況 有人被拖吊或開單過嗎
: : 謝謝你的回答
: 我們家這邊 拖吊車的拖法是
: 你前輪在停車格內
: 其他在紅線上
: 他就不會拖你
: 是到處都這樣嗎 還是只有我們家附近是這樣
以法條來看,是不是距紅線超過三十公分以上的地方就不是
道路(車道)的範圍了!
不知這樣的解讀正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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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制(訂)定
第一百六十九條
禁止臨時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以劃設
於道路緣石正面或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
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0公分為度。
本標線為紅色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
度為準外,其餘皆為一0公分。
本標線得加繪紅色「禁止臨時停車」標字,三0公分正
方,每字間隔三0公分,沿本標線每隔二0公尺至五0
公尺橫寫一組。
本標線禁止時間為全日廿四小時,如有縮短之必要時,
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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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的定義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布
第三條 (名詞釋義)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
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
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
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
之車輛。
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
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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