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 我前文的意思是
警察開單時 手中會有一本copy版的道交條例供參考(很少人會去"背"條文)
但因為那本條文字有點密 所以時常會有 抄錯條號但事由寫對 的狀況
如條子要對a開一條未載安全帽的罰則
(假設道交條例第52條規定 騎乘機車未載安全帽者 罰新台幣500元整)
在書寫罰單引用條文時 條子有可能看錯條號寫成第53條
但違規事由"騎乘機車未載安全帽"這幾個字並沒有寫錯
a沒仔細看 簽完名 便走了
等到a去郵局繳錢時 便會發生以下的狀況
郵:你要繳新台幣1200元!!
a :"^^ 那a安呢?? 未載安全帽不是只罰500而已??
郵:你罰單上的條文是第53條 闖紅燈罰1200並沒有錯!!(假設闖紅燈罰1200)
a :但我罰單上的違規事由是騎乘機車未載安全帽啊!!
郵:.....(沈默中)
遇到此種不知要繳500還是1200的狀況時
千萬不能想說先繳1200元 等到查清楚時再去要回來就好了
(歹勢 嘿是沒可能ㄟ代誌)
而應依本人前揭文中所提供的參考方法去做 才比較有保障
※ 引述《berson (小小孩)》之銘言:
: 您好 對不起 我不太懂您的意思耶
: 這件事情的最後發展是 我在郵局問了價錢之後就當場繳了
: 但事後收到朋友寄來的"最新"條文
: 又發現的確是900元沒錯 是改過了
: 只是警察背錯了
: 所以也就不追究了
: 更何況我們也不知道是哪位員警(罰單已經被郵局收走)
: 就算知道了他也不見得會承認
: 而且他是違規事由寫對了
: 只是他口頭跟我們說是600 錯了
: 所以我們其實沒有什麼白紙黑字的證據耶
: : 這種情形 我以前也遇過
: : 就是條背背條文寫錯 但違規事由寫對
: : 1 此時 "絕不能繳錢"
: : 錢一繳就算是條子承認寫錯也拿不回來
: : (國家視為你承認該違規)
: : 2 打電話給車籍單位監理站 告訴該單位人員錯誤情形
: : (此時電話會一轉再轉 這是正常情形 不轉才是不正常)
: : 以寫國字比寫啊拉伯數字慎重為由 要求他承認國字記載事項才是真正的違規事由
: : 3 此時單位人員會告訴你 去買張匯票+原來罰單 寄到該單位去就ok了
: : (記得問該人員是誰及要寄到何單位+罰單copy一份留底 以免死無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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