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angVictor (It's everything!)》之銘言:
: ※ 引述《dsps (種在土裡的洋蔥)》之銘言:
: : 請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條
: : 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
: : 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 : 我不知道這種法規底下有哪些地方是行人不能使用的!?
: : 除了高速公路跟鐵路以外,幾乎所有看得到的地方都算道路
: : 『供公眾通行』就算道路的話
: : 如果『行人』不算公眾,難道只有汽車機車才稱得上是公眾!?
: : 所以道路專供行人使用似乎並無邏輯上之瑕疵
: 我的看法不同
: 我認為這道路只是規範這項法規的定義範圍
: 公眾不等於行人吧...
: 這是我的想法...
就我的看法
行人是公眾.汽機車駕駛是公眾.就連騎腳踏車.溜滑板車的都是公眾
上上面的論點我並不贊成
無邏輯上之瑕疵嗎?
我覺得論證中有不周延之處:
行人絕對是公眾
但公眾並不是行人
今天法條規定的是"供公眾通行"而不是"供行人通行"
所以你這樣的解釋是誤解法條的意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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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條上有"供行人"的,我知道的有以下: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第3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
2.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第67條
(2)第228條第一項第四款
(3)第231條第一項第五款
這裡面並沒有任何一條條文包含了你的論點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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