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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angVictor (It's everything!)》之銘言: : ※ 引述《dsps (種在土裡的洋蔥)》之銘言: : : 請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條 : : 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 : :    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 : 我不知道這種法規底下有哪些地方是行人不能使用的!? : : 除了高速公路跟鐵路以外,幾乎所有看得到的地方都算道路 : : 『供公眾通行』就算道路的話 : : 如果『行人』不算公眾,難道只有汽車機車才稱得上是公眾!? : : 所以道路專供行人使用似乎並無邏輯上之瑕疵 : 我的看法不同 : 我認為這道路只是規範這項法規的定義範圍 : 公眾不等於行人吧... : 這是我的想法... 就我的看法 行人是公眾.汽機車駕駛是公眾.就連騎腳踏車.溜滑板車的都是公眾 上上面的論點我並不贊成 無邏輯上之瑕疵嗎? 我覺得論證中有不周延之處: 行人絕對是公眾 但公眾並不是行人 今天法條規定的是"供公眾通行"而不是"供行人通行" 所以你這樣的解釋是誤解法條的意含 =================================================================== 就法條上有"供行人"的,我知道的有以下: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第3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 2.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第67條 (2)第228條第一項第四款 (3)第231條第一項第五款 這裡面並沒有任何一條條文包含了你的論點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61.229.76.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