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irdnest (輪胎起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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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新聞]車禍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
時間Mon Oct 20 00:34:37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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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uf (肚子餓.....[忍]) 看板: Team-NTU
標題: [轉錄][新聞]車禍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
時間: Mon Oct 20 00:29:38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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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UF (通往天堂的階梯) 看板: NTUMotorClub
標題: [新聞]車禍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
時間: Sun Oct 19 23:54:09 2003
車禍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
黃如萍/台北報導 為提升交通安全與秩序,內政部警政署決定,明年起交通事故責任
判定改採絕對路權概念,交通事故不再只是車輛的錯,如果行人隨意穿越馬路肇禍,違
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事故責任認定完全依視道路的路權,大家必須各走各的路!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副組長何國榮表示,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均將撞
人或撞車者列為事故責任者,致使許多行人常毫無忌憚的違規橫跨馬路,或是轉彎車輛
加速抵達車道中心點,以取得車道的主導權,險象環生。國內用路人遵守路權的觀念薄
弱,除增加行車危險外,並造成肇事責任歸屬爭議不斷。
何國榮指出,「絕對路權」概念就是車道是給車子走的,行人必須走人行道、地下道或
天橋,不能任意行走於車道上;汽、機車亦要依道路標示分道而行。汽車、機車或行人
若行於非自己的道路上,即觸犯到他車或他人路權,一旦發生事故,違者必須負擔絕大
責任。
為提升交通安全與秩序,警政署已將路權觀念的建立與遵守列為明年施政重點,加強違
規取締外,並將修正交通法令,明確規範路權: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變換車道應讓
直行車先行,並且明確劃分幹、支道以建立行駛路權。一旦發生事故,轉彎車、變換車
道者或行駛於支線的車輛,事故責任絕對大於直行車或幹道車輛。
配合絕對路權概念的推動,各交通主管機關將全面設置「停」、「讓」標誌或標線,劃
分幹、支道,方便用路人辨別。
交通肇事者卸責 增訂罰則
黃如萍/台北報導 國內交通事故多,很多肇事者一看沒人傷亡,馬上將車開走,
不願面對受害者財務損失,造成對方無故受損。未來若有這種情形,肇事者會被吊扣駕
照一至三個月;有人傷亡的車禍應盡快將傷者送醫,並設立警告標誌提醒用路人,否則
處當事人三千至九千罰鍰。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副組長何國榮指出,現行處罰條例雖然對於有人傷亡的交通事故訂
有處罰規範,但卻未要求當事人必須對受傷者進行救護,或者放置警告標誌,導致受傷
者延誤就醫或其他車輛追撞的慘劇。
新修訂的處罰條例規範有人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除應立即對受傷者採取救護措
施,並應迅速報告消防機關、警察機關及在事故地點適當距離放置警告標誌等適當處置
,否則處事故當事人三千至九千元罰鍰。事故車輛可在當事人均同意的狀況下移離,以
降低對交通秩序影響。
警政署昨日也完成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提供民眾事故處理相關資料,即
日起民眾可向事故處理員警現場索取,確保自我權益。
何國榮指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均有編號,民眾只要輸入編號,即
可隨時上網查詢交通事故處理狀況,並可據此輕易找到事故處理員警或其他事故當事人
進行和解,不像現在是被動等候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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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儘管是遙不可及
卻依然如海市蜃樓般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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