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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警察誤引法條,因為用第四十四條罰是不對的 而是應該用第四十五條的第十三款規定 也就是不依規定車道行駛 行人穿越道是給行人走的,並非給汽機車走的 所以是屬於不依規定車道行駛 還有引用舊法條是對的(雖然引用條文錯誤) 因為新法雖然三讀通過,但第九十三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現在交通部預定是七月一日才實施新法 所以你找得的是新條文,但現在還是適用舊條文 不過應該是第四十五條而不是第四十四條 這樣你有釋懷嗎? ※ 引述《circlelee (非正妹不交)》之銘言: : 時間:1月23號 10點36分 : 地點:台大後門 辛亥路星巴克至語言中心後門的班馬線 : 違法警員:大安分局交通分隊,張忠榮 : 被扭曲法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四條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 : 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 受害者:台大學生 (我相信絕對不只我一人,台大學生請站出來遣責違法警察) : 情形如下:我騎過班馬線後,警員攔我下來,說機車不能騎這條路 : 我說,請問那條法規規定「機車不能行使行人穿越道?」 : 該警員翻了翻處罰條例,於是拿四十四條來開我紅單! : 警員扭曲法令事實如下: : 1、條例主要是罰的是「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而第一我前方並無行人 : 第二我與人行方向是平行的,而且我騎的非常慢,5km左右 : 2、警員堅持,機車就是不能走行人穿越道,而我問警察那一個法條有這樣的規定? : 警員找了找,還是同樣的第四十四條,以下我附錄四十四條的全文 : 大家看看,其中有規定機車禁行行人穿越道嗎? : 3、警員拿的第四十四條例,竟然還是舊版的!拿舊法條,治我的罪??? : (雖然舊法條跟現行法條是大同小異的) : 我已經去板橋監理站申訴了!請所有受害的台大學生,一起來申訴他! : 大家同聲遣責扭曲法令的張忠榮警員! : 事實上我也查了所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其中並無規定機車禁行行人穿越道 : (如果我漏查的話,也請各位大大告訴小弟,如果真是我弄錯,我願道歉) : 附錄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第四十四條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 : 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 。 :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 : 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 : 體、衣物。 :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 : 慢行。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 : 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 : 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54.60
kwain:用第六款也可,有競合關係! 01/23 22:45
circlelee:你說的有道理,我想我釋懷了!謝謝你! 01/24 00:43
tcpr:那還把人家警員名字公布,未免有失厚道... 01/24 17:31
kwain:引錯法條,公布也不過分 01/24 19:55
tcpr:明明就違規,就算引錯法條,違規事實也是一樣成立 01/24 20:10
tcpr:在此時違規人把引錯法條警員姓名公諸於網路,僅僅是私怨而已 01/24 20:10
tcpr:順便說一下,人行道不算車道,用六款才是正確的,並無競合 01/24 20:13
sharkham:你應該早知理虧 還在硬撐什麼? 01/27 04:14
ssssStanley:既然公佈員警名字 也一併公佈自己名字才公平 01/31 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