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wain (甲子園的狂熱)
看板traffic
標題Re: [罰單] 警察違法亂開單!就在台大後門!
時間Mon Jan 23 22:44:18 2006
確實警察誤引法條,因為用第四十四條罰是不對的
而是應該用第四十五條的第十三款規定
也就是不依規定車道行駛
行人穿越道是給行人走的,並非給汽機車走的
所以是屬於不依規定車道行駛
還有引用舊法條是對的(雖然引用條文錯誤)
因為新法雖然三讀通過,但第九十三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現在交通部預定是七月一日才實施新法
所以你找得的是新條文,但現在還是適用舊條文
不過應該是第四十五條而不是第四十四條
這樣你有釋懷嗎?
※ 引述《circlelee (非正妹不交)》之銘言:
: 時間:1月23號 10點36分
: 地點:台大後門 辛亥路星巴克至語言中心後門的班馬線
: 違法警員:大安分局交通分隊,張忠榮
: 被扭曲法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四條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
: 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 受害者:台大學生 (我相信絕對不只我一人,台大學生請站出來遣責違法警察)
: 情形如下:我騎過班馬線後,警員攔我下來,說機車不能騎這條路
: 我說,請問那條法規規定「機車不能行使行人穿越道?」
: 該警員翻了翻處罰條例,於是拿四十四條來開我紅單!
: 警員扭曲法令事實如下:
: 1、條例主要是罰的是「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而第一我前方並無行人
: 第二我與人行方向是平行的,而且我騎的非常慢,5km左右
: 2、警員堅持,機車就是不能走行人穿越道,而我問警察那一個法條有這樣的規定?
: 警員找了找,還是同樣的第四十四條,以下我附錄四十四條的全文
: 大家看看,其中有規定機車禁行行人穿越道嗎?
: 3、警員拿的第四十四條例,竟然還是舊版的!拿舊法條,治我的罪???
: (雖然舊法條跟現行法條是大同小異的)
: 我已經去板橋監理站申訴了!請所有受害的台大學生,一起來申訴他!
: 大家同聲遣責扭曲法令的張忠榮警員!
: 事實上我也查了所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其中並無規定機車禁行行人穿越道
: (如果我漏查的話,也請各位大大告訴小弟,如果真是我弄錯,我願道歉)
: 附錄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第四十四條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
: 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 。
: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
: 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
: 體、衣物。
: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
: 慢行。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
: 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
: 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54.60
→ kwain:用第六款也可,有競合關係! 01/23 22:45
推 circlelee:你說的有道理,我想我釋懷了!謝謝你! 01/24 00:43
推 tcpr:那還把人家警員名字公布,未免有失厚道... 01/24 17:31
推 kwain:引錯法條,公布也不過分 01/24 19:55
推 tcpr:明明就違規,就算引錯法條,違規事實也是一樣成立 01/24 20:10
→ tcpr:在此時違規人把引錯法條警員姓名公諸於網路,僅僅是私怨而已 01/24 20:10
推 tcpr:順便說一下,人行道不算車道,用六款才是正確的,並無競合 01/24 20:13
推 sharkham:你應該早知理虧 還在硬撐什麼? 01/27 04:14
推 ssssStanley:既然公佈員警名字 也一併公佈自己名字才公平 01/31 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