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ai761:補充:不知實際情形,但可能是44條二款 或 45條6款 01/23 20:45
※ 引述《circlelee (非正妹不交)》之銘言:
: 時間:1月23號 10點36分
: 地點:台大後門 辛亥路星巴克至語言中心後門的班馬線
: 違法警員:大安分局交通分隊,張忠榮
: 被扭曲法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四條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
: 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 受害者:台大學生 (我相信絕對不只我一人,台大學生請站出來遣責違法警察)
: 情形如下:我騎過班馬線後,警員攔我下來,說機車不能騎這條路
: 我說,請問那條法規規定「機車不能行使行人穿越道?」
: 該警員翻了翻處罰條例,於是拿四十四條來開我紅單!
: 警員扭曲法令事實如下:
: 1、條例主要是罰的是「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而第一我前方並無行人
: 第二我與人行方向是平行的,而且我騎的非常慢,5km左右
: 2、警員堅持,機車就是不能走行人穿越道,而我問警察那一個法條有這樣的規定?
: 警員找了找,還是同樣的第四十四條,以下我附錄四十四條的全文
: 大家看看,其中有規定機車禁行行人穿越道嗎?
: 3、警員拿的第四十四條例,竟然還是舊版的!拿舊法條,治我的罪???
: (雖然舊法條跟現行法條是大同小異的)
一、關於所稱「舊法條」部分,不知您所指為何?若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1773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5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五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0940029286 號令發布
定自九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
-->這是現行法,並非舊法。因立院後來修正的條文,尚未施行。
二、所稱「並無規定機車禁行行人穿越道」,因相關條文裡的汽車,是包括機器
腳踏車的。(就是一般所稱的機車) 請參見下列條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
三 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
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 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
八 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
、獸力行駛之車輛。
第 44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
百元以下罰鍰:
‧‧‧
二 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或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
行人先行通過者。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
六 駕車行駛人行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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