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認為,變性手術及手術的各階段做為變性者選擇的路徑之一,但不應
成為綁架變性者通過評估與否並更換身分的必要條件,不論是在現有法規
的限制或是實際評估的操作上。除此之外,醫界也應針對國內目前所評估
過的變性者的各種狀況做討論,傾聽並與跨性社群進行對話,進一步針對
既有的診斷標準與法規進行修正。」
–蔡靜宜,《變性者的性別麻煩-變性評估的性別政治》,2009:99
現行以來,台灣內政部戶政對於更換性別的規定,是綁在個案必須已施行醫
療手術。
更換性別證件的議題,實際影響了三個群體。
1.變性(transsexual)是指原生性別健全、而以另一性別為自我認同、改變
與生活的人,現行體制下必須經過流程缺陷、資源缺乏、轉變歷程困境的精神
科評估後,完成手術的門檻,才能更換證件。
2.而兩性性徵的陰陽人(intersex),由於出生嬰兒時往往即被醫療「正常化」
決定了男女之一的法定性別,而若當個案成年自主時欲更換回它所適宜生活的
性別,又得以變性群體使用同樣一套的變性換證規則:得再手術一次,才能再-
重新指定回一次性別。
3.而非屬典型變性、但也欲以另一性別之證件方順利生活的朋友,也得假裝
自己是"典型的變性"、完成流程,才能使用體系內的正當化資源。
換證評估的醫療變性手術綁定,實際地侷限與影響了這三個主要群體的自主權與生活。
性別換證制度議題,也牽動了國內LGBT、多元性別與性別的相關議題,如婚
姻(親屬關係)、收扶養、法律男女的落差,與整體的社會結構。
目前產生了幾個議題:
‧換證制度的醫療綁定或非醫療綁定?
‧評估制度是否對個案有所實際協助、抑或反而傷害?
‧社會倫紀與衝突
總之--如何協商與民主參與出「更合宜(reasonable)」於實際生活的換證評估制度?
■歷史變革
0.前史:五零年代對雙性人施行變性手術的「謝尖順事件」。七零年代,報章
開始出現了變性人的敘述故事。1976年一名原生理女性向醫生要求變為男性。
1978年,有十位變性慾者集體公開向醫生現身,尋求協助。1981年知名的「珍
的故事」。
在這時期,醫療和戶政界尚未有針對如何處理變性需求、有系統性的初步體系,
因此醫界尚處在混亂不知措中。
1.八零年代台灣的醫療體系,國內終於建立了初步的診斷標準與流程。1988年
馮榕與文榮光醫生【按:皆為精神科醫師】參照了當時由由美國精神醫學學會
出版的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縮寫稱DSM-III,1980出版,首度納入變性)。
以及隨後的流程內容,參考了Harry Benjamin協會的標準照護流程第六版
(Standards Of Care For Gender Identity Disorders,縮寫SOC),將流程
標準化為:初診→荷爾蒙療法HRT與否、半年至兩年以另一性別社會樣貌生活的
日常生活體驗(RLE)→變性手術(SRS,陰部重建手術)。
簡言之,國內對變性的相關流程,是參照了DSM與SOC的綜合後的台灣版。
分由「精神科診斷」與「變性手術」兩部份。
由精神科醫生開立兩張「性別認同障礙確診證明」後,方可施行變性手術。手
術需自費,術後照護。完成手術後,由外科醫生開立確認證明後,連同上述證
件,至戶政事務所,方能完成性別變更。
當時定下的台灣精神科評估適合接受變性手術之變性慾的判準:
1.必須是原發性變性慾。
2.在進入另一性別角色的生活適應上,至少有二年以上滿意且良好的適應狀況。
3.父母及家人的支持。
4.年齡在二十齡二十歲以上,四十歲以下。
5.智力功能在中等以上。
6.排除個案是同性戀、精神病、或其它特質所引發的變性企圖,
亦排除個案是續發性變性慾。
〔實際上:
(1)無必然,醫生認可說了算。
(2)外表已經RLE到明確符合社會男女標準的,更快獲得許可證明。
(3)因傳統風俗觀感,醫生顧慮被個案父母提告或鬧。〕
〔討論:〕
2.2008年,自TG蝶園高旭寬與政府部門協商後,更改降低更換性別所需的醫療門檻。
改成
一、申請女變男之變性者,須持經二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合
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女性性器官,包括乳房、子宮、卵巢之手術完成診斷書。
二、申請男變女之變性者,須持經二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合
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性性器官,包括陰莖及睪丸之手術完成診斷書。
對FTM而言,此舉大幅改善了FTM更換證件的經濟負擔,因為技術所及限制、
陰莖重建手術往往價格昂貴(近100萬)、使用功能有限,又易產生諸多弊端
(漏尿、感染),因而對許多FTM的實際考量而言,三階的陰莖重建實屬不太
必要。完成縮胸手術與卵巢摘除手術,費用降低為40-50萬內。
然而對MTF而言,由於陰道重建的技術成本較陰莖重建為低。國內與國際風
氣,只做摘除而不做陰道重建的術式並不盛行(稱睪丸摘除手術(Orchidectomy)。
二來價差不大,只約差15-20萬。多數MTF不會選擇只做摘除,而多半會一次完
成陰道重建的術式(因為構成陰道的材料,是使用極富彈性的原陰部皮囊。)
因而這次改變,對FTM有較多積極意義,但對MTF變更不大。
換證標準由原本的陰部建構、改為消極的腺體摘除來判準。
仍然是將換證標準,綁定在「手術換證」,意即:需經醫療行為後,方能換證。
然而,醫術行為並不一定是所有人性別自我形象、心靈舒適、實際生活與親
密關係的必要條件(只是充要條件),並且有經濟成本、身體傷害、科技水平
侷限與無法生育等後果。
■近期討論
1. 好性會(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於2011年下半年,提出「我的性別我決
定」計劃,有三點訴求:
「1. 放寬性別變更條件。
2. 降低性別變更年齡限制。
3. 增設「男」、「女」之外的性別選項。」
經公文遞送後,雖然政院回覆回到2008年定案後的版本來作答,但性別更換的
人權議題,引起國家重視。
2.2012年4月,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
3.2012年9月,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釋出新聞,將討論放寬性別更換認定標準,
並增設第三性別。〈總統府人權委員會 盼放寬變性人認定〉(聯合晚報):
「戶政政策可能出現變化,除了男性、女性,未來還可能出現「跨性別的第三性」!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最近提案,希望衛生署放寬「變性人」認定標準,簡化
性別認定; 並由戶政單位研擬發給第三性(跨性別)另一種版本的身分證。
醫政處指出,近日將邀集專家學者討論。」
隨後政府公部門釋出的委外研究說明書中,提到:《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保證人人行使本公約所在之各種權利,不因種族、膚色、
性別、家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
等等而受歧視。」
■社群內部與社會討論
一般社會:社會倫常分際。「萬一有人躲到女廁怎麼辦」
社群內部:
1) 現行評估制度確實對變性人非常沒有意義,既沒扮演實際改善個案生活難題
的功能,又冗長費時傷錢傷身
2) 不是每個人都想醫療改變。朝向非手術換證,使換證與手術脫勾。
立足點:自主權、身體自主權、保有生育權
3) 以「已轉換日常樣貌了,卻拿到與樣貌相反的證件,徒增日常衝突,並且導
致生活困難(如求職工作)」為立基點,主張「要開放手術前換證,以使樣貌
轉變後的個案生活能更順利」。
4) 雖然評估制度的強制性、與醫生友善參差,然而在較好情況下【指好醫生】,
確實部份發揮了協助個案釐清在性別身份變更前後所需準備的功課。
5) 也有人認為支持既有體系,表示:腺體摘除術後能換證已經很好了,要懂得
知足。努力存錢即可。萬一更動既有體系,說不定會使得評估過程更嚴格。
運動立場:
1) 為什麼要由國家來認可我們的性別?從根本質疑國家認可的必要性,也質疑
尋求手術放寬,是一種融入主流的路線,忽略了每個個人自己生活中戰鬥。
2) 另一派認為,雖然如此,但我們無法外在於國家社會之外存在、生活。
因此,有必要對性別認定的不合理,進行改變,以符合順利各種實際生活的需求。
辦理討論會,數次不等,由社群內、到社會各界與專業部門,由北部到主要各
域等,凝聚匯集各方意見,推動換證評估議題的公共化,最後才決定我們要推
行哪個評估版本。
■時程說明
1.以間隔一個月、數次,先以北部地區的TS/IS/CD/TG群體為主。
2.國內主要組織節點整合,協定運作框架:ex: 換證盟
(1)發起人召集國內與跨性別議題有關的民間組織團體節點
(2)框架協商: 某一主辦或共同? 若共同,需由所有團體共同出運作資金、
以達初期的運作。主辦場次是否平均輪流? 工作的分攤分配? 正式發言權的共有。
中後期時,以運作框架共推一個代表集結社群與民間的主力共識版本、抑或各
推各的版本多頭進攻?
3.尋覓適合的各縣市代表場地,舉辦各縣市代表場(高雄/台南、台中)。
4.累積社群內初步共識成果後,邀請各方對跨性別/性別友善的專家學者(學界、
醫界、社工心諮助人工作界、法界、政府)代表,共同商討更改後版本的實際可行性。
5.由活動紀錄,製作白皮書。
6.經由國內已立案組織或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正式向公部門提出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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