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08.12.18
公告主旨:修訂發文格式範本並例示重大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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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一、為使於本板發表論譯、徵求、譯者、企業等四種文類的使用者能夠更
清楚地了解本板的格式要求,茲就本板發文格式範本做如下更動:
1.於必填項目的前方註明 [必],以提醒使用者填寫。
2.於選填項目的前方註明 [選],並註明(若未提供請勿刪除)。
二、鑒於(1) 前述更動已就填寫方式作出明確要求、(2) 本板已為訂有格
式之文類設定發文範本、(3) 在範文內已載明相關格式要求,故自本
公告生效時起,在發表論譯、徵求、譯者、企業等四種文類時有下列
行為之一者,因其輕率疏忽之程度相當嚴重,板主得將其違規行為視
為「情節重大」之刻意違規行為,而援用板規第八點、第十二點、第
十五點之規定,在公告相關處罰後立即執行:
1.漏填「必填項目」達兩項以上者。
2.刪除任何「必填項目」者。
3.逕行刪除已註明「(若未提供請勿刪除)」之選填項目者。
4.忽視論譯文中對「提供前後文及背景資料」之要求,僅提供目標原
文,經板友在發文、推文時要求發問者補充前後文或背景資料而未
在合理期間內補充,顯然缺乏討論誠意者*。
5.文章標題無意義、籠統含糊或有廣告嫌疑,顯然不符格式規定者。
以上所列各行為僅為例示,如有其他嚴重程度相當之刻意違規行為,
板主仍有權為緊急處置。
三、本公告自公布時起生效。
* 在板友發文或推文要求後 48 小時內曾上線而未補充相關資料者,視
為「缺乏討論誠意」。在板友發文或推文要求後 48 小時內未曾上線
者,推定為「缺乏討論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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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heRock 來自: 118.170.206.238 (12/18 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