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日期:2008.05.28
廢止理由:欠缺發布禁制性公告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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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8.05.27
公告主旨:公布批評譯案文價格時應遵守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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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鑒於之前本板有板友以噓文之方式批評譯案文最終成交價格,險些引發進一
步之論爭,為避免本板未來因類似原因發生不必要的糾紛與衝突,並使板友
對譯案文價格之批評發揮正面效果,爰發布本公告,要求板友在評論譯案文
之交易價格時,應遵守以下事項:
一、批評狀態為 [徵求] 之譯案文的發案價格時,應同時提出建議價格:
1.對於此類譯案文,由於發案者仍有調整價格之機會,因此板友在此時對
其價格提出批評有助於最終價格之形成。
2.批評譯案發案價格之目的,在於協助發案者提出適當的報酬以獲得較佳
之服務品質,而非貶損發案者或接案者之人格。為達成批評價格之正面
目的,板友於批評發案價格時,應本於善意,且須同時提出「自己認為」
較合理、適當之價格供發案者參考。
3.為避免因語氣上的問題造成發案者與本板板友間的衝突,板友於發言批
評時,不可以威脅、蔑視、恐嚇之態度發言,尤其不得詛咒。
4.提供價格建議之板友應了解並尊重發案者之決定權。不論發案者是否採
納板友之價格建議,皆不得對發案者之決定為任何負面批評。
二、禁止評論狀態為 [篩選] 之譯案文的價格:
1.發案者已暫停接受譯者應徵,發案者此時調整發案價格已無任何意義。
2.譯案文的最終交易價格可能會隨應徵者之報價調整,但應徵者已發出之
報價並不會隨板友的批評而改變。此時批評不但對結果無益,同時也危
害到本板的氣氛。
三、禁止評論狀態為 [徵得] 之譯案文的最終交易價格:
1.不論板友認為該價格有多低,既然雙方當事人已就該等價格達成合意,
基於尊重契約自由之原則,他人不應批評當事人間之協議。
2.當事人契約成立後,對雙方已生拘束力,旁人在此時縱使發表再多言論
也無法影響已成立生效之契約。此時批評不但對結果無益,同時也危害
到本板的氣氛。
3.縱使板友認為發案人很難以該價格得到品質良好之翻譯,此一後果亦應
由發案者自行承擔,旁人無庸為其擔心。
四、可以發文評論本板譯案文價格的整體狀況,但不得針對特定個案:
1.隨著時間的經過,本板譯案文的價格可能會呈現某種趨勢或現象,板友
可以針對該趨勢或現象發文評論。如認為該現象有改善之必要,歡迎提
出改善建議。
2.僅得以「發文」之方式評論,不得以推文之方式依附於特定譯案文。
3.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爭端,僅得針對特定類型之譯案文發表評論,不得
針對特定譯案文發表評論。
發案者回應板友之評論時,應遵守本板板規各項規範。其有違反之情形者,
自將依本板板規處斷。
本公告係根據具體事件,依板規第十二點第一項第四款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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