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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將依本板板規處斷。 : 本公告係根據具體事件,依板規第十二點第一項第四款發布實施。 我有些話想說 板規第十二點標題是「板主緊急處分權」 但內容卻是板主可以視情況「公告禁止」 這「公告禁止」的意思 不就是多生一條板規出來? (雖然目前還沒列入板規中 可是「公告」要注意的事項跟「板規」的效果是一樣的) 我同意板主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必須不經眾人討論 「緊急處分」特定的劣文/不良推文 但是「公告禁止」等於是多生一條板規出來 在發佈這種公告(=新板規)之前 我認為還是應該讓大家討論過 至少徵求過大家的意見 我贊成板主擁有最後決策權 但不應該因為這樣就直接跳過民意討論的過程 「緊急處分」應該是針對「已經發表的文章」 怎麼會規範到「以後根本還沒發表的文章」? TheRock大這次的公告內容 考慮得的確很周詳 但是公告內容的決定過程、規定的辦法完全跳過版友討論 程序上我認為很有問題 如果板規第十二點的賦予板主的「公告禁止權力」不只是針對特定文章 還包括以後以後這一類討論文(譬如說只要討論到「價格」都要受此公告規範) 那麼我認為第十二點板規有修改的必要 我知道板主有他的考量 但「不得針對篩選中或已徵得的個案討論價格」這一條 我的想法不太一樣 之前板上會出現因為價格吵起來 常常是因為參與討論的人發言無禮、沒有根據、開到黑影就開槍 譬如說在推文丟一句「價錢太低了」 「不要再剝削譯者了」 「譯者不用吃飯嗎」 問題的癥結點應該是在「發言內容、討論的方式」 而不是「還在徵的案子可以討論價格、徵到了就不准再討論價格了」 針對(篩選中、已徵得的)個案討論價格是比較敏感沒錯 但如果可以提出有根據、不帶人身攻擊的意見 為什麼不能討論呢? 譬如說 「討論這個案子應該需要具備什麼能力、經驗的譯者 大概要花多少時間、查多少資料甚至去買什麼工具書才有辦法完成這件案子 或者花多少工夫跟案主討論 也許再引用翻譯社、出版社或是其他接案管道的價碼」 綜合分析 「如果是能力、條件都很適合的譯者來翻這個案子 那麼比較合理的稿費範圍應該在哪裡?」 我認為 這些都是可以討論的 -- Avery的英語學習.翻譯事件簿 http://blog.pixnet.net/AveryTaiwa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1.243.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