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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ppyexpose (yahoo)》之銘言: : 如題 : 版規才更改沒多久, : 要不要給大家一段適應期比較好? 本板目前適用的板規制訂於 2007 年 4 月 8 日,並於同年月 9 日公布施行。迄今施行 已超過一年以上,並非「才更改沒多久」。 近期更改的是發文格式。但請注意,相關發文格式我都已經設了範本,只要在發文時選 擇 [2.徵才] 便有現成的表格可以使用。 我想我已經盡量方便使用者了。 : 尤其是來找譯者的人也算是客戶, : 動不動就將客戶浸兩週水桶感覺怪怪的 : 我的想法是 : 1.給大家適應期 : 2.客戶如果沒有在期限內修正徵人文章,砍掉就好,不必浸水桶.. : 大家覺得呢? 相關處罰規定,早已明定於板規: 第八點:(範例使用之強制) 就特定類型文章本板訂有範例者,應遵守使用範例。未遵守範例,經板主警告一 次仍不改善者,水桶二週,劣文 1。累犯者,水桶四週,劣文 1。 過去對於這類發文者沒有處罰,是因為前任板主怠於執行板規。本板板規所有條文皆經 本板板友以多數決表決通過,板主自當嚴格執行,否則就是不尊重本板板友。 另外,關於您提出之具體建議,回應如下: 一、適應期:   本人認為無訂立適應期之必要,理由如下:   1.於本板發譯案文者,發案次數通常只有一次。換句話說,對大多數發案者而言, 在本板發案並非例行活動。對於這類使用者,適應期無法發揮明顯教育效果。   2.對於違反規定者,本人皆依現行規定推文警告,並限期更正。對該使用者而言, 更正期間實際上相當於其個人適應期,因此無訂立適應期之必要。 二、到期不修改者,逕行刪除不浸水桶:   本人認為仍應依規定處罰,並公告之。理由如下: 1.現行板規對此類行為之處罰已有明文規定。板主未依規定辦理乃板主失職。且若 不執行板規,則制定板規之意義何在? 2.如果到期不修正只刪除該文而不予以處罰,若發案者在文章刪除前就找到譯者, 刪除文章對其顯然無任何不利可言。若發案者預期可很快找到譯者,則難以期待 發案者會積極依要求修改文章。 3.如果僅刪除文章而不處罰,原發案者大可在原文章被刪除後再次發表同樣內容的 違規文章。如此將砍不勝砍。反之,若處以浸水桶,由於原文章被刪除後發案者 將無法發案,理性之發案者自然會積極依規定改正。 4.若處罰違規行為並予以公告,該公告將對之後進入本板的使用者發揮教育作用, 使其瞭解在本板何種行為是不允許的。若僅刪除原文章,顯然無法產生此作用。 據上,本人以為目前之處理方式並無不妥之處。 若您認為現行板規有必要修改,請依板規第十八點第二項提出修正建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8.0.48
johanna:推 如果案主存心擺爛 徵到人就跑 光是砍文也沒意義 05/23 22:34
※ 編輯: TheRock 來自: 61.218.0.48 (05/23 22:37) > -------------------------------------------------------------------------- < 作者: TheRock (就是這樣) 看板: translator 標題: Re: 將違規客戶浸水桶好嗎? 時間: Fri May 23 23:57:58 2008 ※ 引述《luciferii (路西瓜)》之銘言: : 我對版規沒意見 : 不過這個處置方式有點有趣 : 以這篇來說 : [公告] autumnshu 水桶二週.劣文一 : 內文裏留下了案主ID,也留下了徵譯者的需求簡述 : (就實際面而言,甚至幫案主省掉規定格式的限制和提供試譯稿的必要) : 需要的譯者還是可以直接寄信給案主,案主的需求仍然被滿足 : 這種處份方式的意義在於? 基本上處罰公告應該不可能不提案主 ID。至於留下需求簡述也是沒辦法的事情,因為必 須要讓大家知道「這樣寫是不合格的」。換言之,我重視的是該公告的教化意義。 : 對案主的處份基本上只有一種結果是有意義的,就是讓他徵不到人 : 意即砍文。 老實說,砍了案主可以再發。 : 而基本上會來這裏的案主通常都是一次性的過客,水桶意義不大。 在處罰的時候,原本的文章會砍掉,處罰公告中則會引述違規部份。如果我在案主找到 譯者之前處罰,他就不能再發文,這是短期效應。如果案主正好是少數會在短期間內多 次發案的,我想還是會發揮一定的效果。此外,劣文記錄也會對案主造成影響。 當然,一如您上面所述,在處罰公告中引述違規部份可能會幫案主找到譯者,不過如果 有譯者要跟這種不尊重板規的案主接洽,說實話我也沒辦法。 總之,從板主的角度,我重視的是公告的教化意義,處罰只是手段,不是目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8.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