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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9.12.05
公告主旨:關於學生徵求翻譯服務之各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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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本人日前以板主身份宣布對低價譯案宣戰,但因有許多徵求文件都是由居經
濟上相對弱勢之學生提出,為在合理費率及發案者經濟實力間取得平衡,茲
以本公告規定學生請求翻譯服務之相關事項:
一、學生之定義:
本公告係以「一般而言屬經濟上相對弱勢」之學生為適用對象。故雖具
學生身份但通常無經濟上弱勢之情形者,不應適用。準此,本公告所列
費率僅適用於下列對象:
1.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含研究所)日間部「在學」學生。
2.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含研究所)夜間部「在學」學生。
以下對象明確排除:
1.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休學中、退學學生。
2.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含研究所)在職專班學生。(經濟能力)
3.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含研究所)學分班學生。(經濟能力)
4.國內公、私立高中、職以下學生。(法律上行為能力)
5.社區大學學生。(經濟能力)
6.補習班學生。(經濟能力)
二、適用之文件:
本費率特別規定係以協助學生之學術研習為目的。故與學習無關或會減
損其學習效果者,不應適用。故本公告所列費率僅適用於下列文件:
1.由學生自行撰寫之論文及報告(含學位論文、研究計畫論文)。
2.留學申請相關文件。
以下文件明確排除:
1.語言學習課程(含翻譯)之主要教材、參考資料、作業。
2.專為獲取報酬而製作之文件,如翻譯案件之轉包。
3.其他顯與學習無關之文件,如私人信件。
三、費率:
1.留學申請相關文件:
外譯中:不得低於本板置底最低建議費率九成。(英譯中>=0.63)
中譯外:不得低於本板置底最低建議費率九成。(中譯英>=1.26)
2.論文摘要:
外譯中:不得低於本板置底最低建議費率之六成。(英譯中>=0.6)
中譯外:不得低於本板置底最低建議費率之六成。(中譯英>=1.2)
3.其他文件:
外譯中:不得低於本板置底最低建議費率之七成。(英譯中>0.49)
中譯外:不得低於本板置底最低建議費率之六成。(中譯英>0.84)
四、徵求文之張貼者身份、譯案內容及費率符合本公告前述各要求者,
其翻譯費率視為合理費率。
五、其他:
1.學生發案應表明自己的學生身份,敘明就讀學校、系所及年級。
2.學生身份以實際使用譯文之人的身份為準。不具學生身份委託具
學生身份之人發案者,以非學生論。其經發現且委託人及被委託
人顯為故意串通者,皆永久水桶,
3.學生身份以「發案時」具有之身份為準。
4.發案時不具學生身份而偽稱具學生身份經發現者,永久水桶。
本公告自發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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