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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9.12.05 公告主旨:關於學生徵求翻譯服務之各項要求 ─────────────────────────────────────── 公告內容:本人日前以板主身份宣布對低價譯案宣戰,但因有許多徵求文件都是由居經 濟上相對弱勢之學生提出,為在合理費率及發案者經濟實力間取得平衡,茲 以本公告規定學生請求翻譯服務之相關事項: 一、學生之定義: 本公告係以「一般而言屬經濟上相對弱勢」之學生為適用對象。故雖具 學生身份但通常無經濟上弱勢之情形者,不應適用。準此,本公告所列 費率僅適用於下列對象: 1.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含研究所)日間部「在學」學生。 2.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含研究所)夜間部「在學」學生。 以下對象明確排除: 1.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休學中、退學學生。 2.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含研究所)在職專班學生。(經濟能力) 3.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含研究所)學分班學生。(經濟能力) 4.國內公、私立高中、職以下學生。(法律上行為能力) 5.社區大學學生。(經濟能力) 6.補習班學生。(經濟能力) 二、適用之文件: 本費率特別規定係以協助學生之學術研習為目的。故與學習無關或會減 損其學習效果者,不應適用。故本公告所列費率僅適用於下列文件: 1.由學生自行撰寫之論文及報告(含學位論文、研究計畫論文)。 2.留學申請相關文件。 以下文件明確排除: 1.語言學習課程(含翻譯)之主要教材、參考資料、作業。 2.專為獲取報酬而製作之文件,如翻譯案件之轉包。 3.其他顯與學習無關之文件,如私人信件。 三、費率: 1.留學申請相關文件: 外譯中:不得低於本板置底最低建議費率九成。(英譯中>=0.63) 中譯外:不得低於本板置底最低建議費率九成。(中譯英>=1.26) 2.論文摘要: 外譯中:不得低於本板置底最低建議費率之六成。(英譯中>=0.6) 中譯外:不得低於本板置底最低建議費率之六成。(中譯英>=1.2) 3.其他文件: 外譯中:不得低於本板置底最低建議費率之七成。(英譯中>0.49) 中譯外:不得低於本板置底最低建議費率之六成。(中譯英>0.84)  四、徵求文之張貼者身份、譯案內容及費率符合本公告前述各要求者, 其翻譯費率視為合理費率。 五、其他: 1.學生發案應表明自己的學生身份,敘明就讀學校、系所及年級。 2.學生身份以實際使用譯文之人的身份為準。不具學生身份委託具 學生身份之人發案者,以非學生論。其經發現且委託人及被委託 人顯為故意串通者,皆永久水桶, 3.學生身份以「發案時」具有之身份為準。 4.發案時不具學生身份而偽稱具學生身份經發現者,永久水桶。 本公告自發布日起施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4.90.4 ※ 編輯: TheRock 來自: 122.124.90.4 (12/05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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