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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板板規投票結果統整如下: 投票期間:96 年 2 月 27 日 ~ 96 年 3 月 8 日 投票人次:  詳細版: 6人次 簡易版:13人次 總 計:19人次 票數紀錄: ┌────────┬──────┬──────┬──────┬────┐ |      | 詳細版投票 | 簡易版投票 | 最終結果 | | | 規 定 序 次 |贊成 反對|贊成 反對|贊成 反對|投票結果| ├────────┼──────┼──────┼──────┼────┤ |第一點 | 5 0|10  2|15  2|本點通過| ├────────┼──────┼──────┼──────┼────┤ |第二點 A案 | 3   0|10   2|13   2|採案 | | B案  | 2   0| 1   2| 3   2|    | ├────────┼──────┼──────┼──────┼────┤ |第三點 | 4 0|10 2|14   2|本點通過| ├────────┼──────┼──────┼──────┼────┤ |第四點 A案 | 4   0|10   2|14   2|採案 | | B案  | 1   0| 1   2| 2   2|    | ├────────┼──────┼──────┼──────┼────┤ |第五點 A案 | 3   0|10   2|13   2|採案 | | B案  | 2   0| 1   2| 3   2|    | ├────────┼──────┼──────┼──────┼────┤ |第六點 A案 | 5   0|10   2|15   2|採案 | | B案  | 0   0| 1   2| 1   2|    | ├────────┼──────┼──────┼──────┼────┤ |第七點 A案 | 5   0|10   2|15   2|採案 | | B案  | 0   0| 1   2| 1   2|    | ├────────┼──────┼──────┼──────┼────┤ |第八點 A案 | 2   0|10   2|12   2|採案 | | B案  | 3   0| 1   2| 4   2|    | ├────────┼──────┼──────┼──────┼────┤ |第九點一項三款A| 3   0| 7   2|10   2|採案 | |    B| 2   0| 2   2| 4   2|    | ├────────┼──────┼──────┼──────┼────┤ |第九點一項八款A| 3   0| 7   2|10   2|採案 | |    B| 2   0| 2   2| 4   2|    | ├────────┼──────┼──────┼──────┼────┤ |第九點其他規定 | 4 0| 9   2|13   2|本點通過| ├────────┼──────┼──────┼──────┼────┤ |第十點 | 4 0|11   2|15   2|本點通過| ├────────┼──────┼──────┼──────┼────┤ |第十一點 | 4 0|11   2|15   2|本點通過| ├────────┼──────┼──────┼──────┼────┤ |第十二點 | 4 0|11   2|15   2|本點通過| ├────────┼──────┼──────┼──────┼────┤ |第十三點A案 | 4   0|10   2|14   2|採案 | | B案 | 1 0| 1   2| 2   2|    | ├────────┼──────┼──────┼──────┼────┤ |第十四點 | 4 0|11   2|15   2|本點通過| ├────────┼──────┼──────┼──────┼────┤ |第十五點 | 4 0|11   2|15   2|本點通過| ├────────┼──────┼──────┼──────┼────┤ |第十六點 | 4 0|11   2|15   2|本點通過| ├────────┼──────┼──────┼──────┼────┤ |第十七點 | 4 0|11   2|15   2|本點通過| ├────────┼──────┼──────┼──────┼────┤ |第十八點 | 4 0|11   2|15   2|本點通過| └────────┴──────┴──────┴──────┴────┘ 通過板規: 第一點(名詞定義) 本板管理規則其名詞定義如下: 「人身攻擊」:指以直接或間接之方式,針對特定個人之個人特徵(含身高、體重、性 別、種族、年齡、職業性向、學歷、經歷等)、行為舉止、性格等事項 所為,在該場合,依一般人對文字文意之理解,足使被敘述之對象感到 人格不受尊重之言論。 「板主警告」:指由板主以公告或推文方式,針對特定人員之特定行為或為特定行為之 潛在危險,基於制止該人員為不當行為或續行不當行為之目的,所為之    管制性言論。 板主以公告方式為警告時,應於標題標明「警告」字樣及受警告者,並 於內文敘明禁止之行為。 板主以推文方式為警告時,應於敘明「警告」字樣、受警告者,及所禁 止之行為。 「浸水桶」: 指板主將違反本板管理規則之板友納入水桶名單之處分。其效力為禁止 在本板發表文章及留言,其投票之權利不受影響。 第二點(商業廣告之禁止) A案:(TheRock) 本板禁商業廣告,經板主警告一次仍不改善者,違者水桶二週。累犯者,水桶三 週。但廣告內容涉及翻譯工作機會、翻譯工具、翻譯相關研習會、研討會者不在 此限。 第三點(單純有利原則)    依前點但書刊登廣告者,該文章(含簽名檔)所示內容不得涉及翻譯業務之招攬。 其附帶提供之資訊取得管道(含網址)提供之資訊涉及翻譯業務之招攬者,亦同。 廣告有前項情形者,板主得於備份後刪除之。原發文者如不服該處分,得向為刪 除之板主提出申訴。受理申訴之板主認其申訴有理由者,原發文者得重發該廣告。 所發廣告內容涉及翻譯工作機會、翻譯工具、翻譯相關研習會、研討會,但明顯 違反本點第一項規定者,視為違反第二點規定,板主得依該點規定予以處置。 第四點(注音文之禁止) A案:(TheRock)    本板禁注音文,經板主警告一次仍不改善者,違者水桶二週。累犯者,水桶三週。    但用注音文模擬無標準文字之聲音者不在此限。(如:ㄜ、ㄟ) 第五點(非板主使用「公告」為標題之禁止) A案:(TheRock)    除 PTT 站務人員發表與站務或板務有關之文章外,非本板板主發文標題不得使 用「公告」,初犯者經板主警告一次仍不改善者,水桶四週,劣文 1。再犯者, 板主無庸警告,水桶八週,劣文 1。 第六點:(人身攻擊之禁止) A案:(TheRock)    於本板推文或發表文章時,不得為人身攻擊,經板主警告一次仍不改善者,依 其情節輕重,處罰水桶一週、二週、三週,或四週。累犯者,依其情節輕重, 處罰水桶二週、四週、六週,或八週。 認為自己受他人直接或間接人身攻擊者,得檢具相關事證,向板主提出檢舉。提 出之事證應能使一般人相信該他人具人身攻擊之意圖。 板主認該他人確有人身攻擊」之行為者,該他人依本點第一項規定處斷。 板主認該他依一般人之通念,實無人身攻擊之行為,而檢舉者係惡意檢舉者,板 主得視其惡意之輕重,對檢舉者為警告、浸水桶二週,或浸水桶四週之處分。 第七點:(未為努力即求翻譯之禁止) A案:(TheRock) 於本板詢問關於翻譯之問題,而無提供自身翻譯,或所提供之譯文顯為軟體翻譯    所得,經板主要求改善仍不改善者,水桶二週,劣文 1。累犯者,水桶四週,劣 文 1。 第八點:(範例使用之強制) A案:(TheRock) 就特定類型文章本板訂有範例者,應遵守使用範例。未遵守範例,經板主警告一 次仍不改善者,水桶二週,劣文 1。累犯者,水桶四週,劣文 1。 第九點:(討論方式及態度之要求) 板友於發表文章或推文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抱持誠懇、和善、開放之態度。 二、認真瞭解他人文章或推文所要表達之意義。如有不明之處,應以虛心誠懇 之態度請求他方予以澄清。 三、A案   使用一般人日常慣用之語句。如有必要使用專有名詞、術語,或行話,應 闡述其定義,或提供可協助其他板友瞭解該用語文義之參考來源。 四、回應文章或推文時,如係回應原文章原作者以外之人的意見時,應指明所 回應之對象。 五、避免使用會造成他人之誤解之用語。 六、避免就他人發文或推文之動機或目的做負面之解讀。 七、避免預設他人不具某種知識並據以論證。 八、A案 不得將他人有自嘲、自貶意味之自我描述做為論辯基礎。 九、不得為他人冠上具貶抑意涵之稱呼或類別。 十、不得譏諷、嘲諷、挖苦他人。 十一、其他被板主認定為不當之言論。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造成他參與討論者違反本板規或影響本板討論風氣者,依其 對本板討論風氣造成之影響程度,給予警告、水桶一週、水桶二週、水桶四週、 水桶半年,或永久水桶之處罰。 第十點:(禁語表) 本板板主得依其職權制訂禁語表。 禁語表內所列禁語,以依一般人之常識判斷,會使聽者感到憤怒、受辱,或人格 不受尊重之中、外文詞彙、成語、片語為原則。 非基於對原文進行翻譯或美學之理由,於發文或推文時使用禁語表所列禁語者, 每用一次水桶一週。 禁語表之修訂應以公告為之。 第十一點:(違規文章及推文之備份及刪除)    就違反本板規定之文章或其內推文違反本板規定之文章,板主應將其備份於精華 區以供查考。 板主於發布對板友之處分公告時,應附上文章或推文中違規之部分,並敘明備份 文章在本板精華區之位置。    違規文章有刪除之必要者,板主得於備份後刪除之。 板主備份違規文章時,得依處分之目的,就所備份文章之內容予以刪減或隱匿。 除有特殊情形外,其刪減或隱匿之內容,以聯絡方式為原則。 第十二點:(板主緊急處分權) 於本板進行之討論有參與者相互人身攻擊、嚴重離題之情形、有發生前述情形之 高度可能性,或有其他嚴重影響板務運作之事件發生,本板板主有權為以下緊急 處分: 一、公告禁止板友回覆或發表特定文章,或在特定文章下推文。 二、公告禁止板友回覆或發表與特定討論主題有關之文章,或在其有關文章下 推文。 三、公告禁止板友回覆或發表任何文章,或在任何文章下推文。 四、其他為重建本板討論秩序,所為一切合法、合理、合情,且合乎比例原則 之緊急措施。 違反板主依前項規定所為緊急措施者,依其對本板討論風氣之影響程度,給予警 告、水桶一週、水桶二週、水桶四水桶半年,或永久水桶之處罰。 第十三點:(多重 ID 濫用之禁止) A案:(TheRock) 於 PTT 擁有 2 以上 ID 者,非經表明其身份,不得以他 ID 發表贊同自己原有 意見之文章或推文。投票時,亦不得以自己擁有之他 ID 投票支持自己支持之意 見。其違反者,所有相關 ID 水桶半年。累犯者,所有相關 ID 永久水桶。 第十四點:(本板處罰對使用者他 ID 之擴及效力)   於 PTT 擁有 2 以上 ID 者,如其任一 ID 在本板被浸水桶,其效力及於他 ID。   其於任一 ID 被浸水桶後以他 ID 在版本發文或推文者,所有相關 ID 永久水桶。   板主為證明有前述情形,得請求站方協助之。 第十五點:(受處罰者之申訴權)   板友為違規行為經板主公告浸水桶者,其浸水桶處罰自公告發布當日開始生效。 但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含發布日當天)經下列申訴期後正式執行。唯其違規行為 情節重大,非立即禁止其發文或推文無法使本板討論恢復正常者,板主得在公告 其違規行為並敘明立即執行之理由後,立即執行。 浸水桶一週:2天。 浸水桶二週:3天。 浸水桶四週:5天。 浸水桶半年:8天。 永久浸水桶:10天。 受公告浸水桶之板友得在處罰公告推文表示放棄申訴。其放棄申訴者,自放棄申訴 之日起正式執行。 受公告浸水桶之板友在處罰公告發布後、正式執行前,不得在本板發文章或推文。 但得就所受處罰事由,檢具理由發文申訴。 受公告浸水桶之板友提出申訴者,板主應於接獲申訴後三天內做成決定,並於公布 決定當日依決定內容內容執行之。 受公告浸水桶並提出申訴之板友,在板主做成申訴決定前,不得在本板發表文章或 推文,但得就所提申訴繼續提供相關事證或提出論辯。認自己因其違規行為受害之 板友,亦得就該申訴案件表示意見或提出論辯。   受公告浸水桶之板友在處罰公告發布後、正式執行前,基於申訴以外之目的發表文 章或推文者,立即浸水桶。   受公告浸水桶之板友提出申訴者,其已浸水桶天數自板主依申訴結果執行處罰之日 起算。其未推文放棄申訴且未提出申訴,又未違規發文或推文者,其已浸水桶天數 自公告發布當日開始起算。   本板板友對板主做成之申訴決定不得再申訴。如有不服,應向 PTT 站務反應。 第十六點:(連續違規行為之處罰) 在同一討論主題連續違反同一規定者,其浸水桶期間以一次計算,違反數不同規定 者,該討論主題違規行為應浸水桶期間為所違反各規定應受浸水桶期間之總和。 同時就不同討論主題有違反規定之行為者,其應浸水桶期間分別計算,接續執行。 處罰執行完畢後,復在原受處罰之討論主題中違反規定者,得再次處罰。 第十七點:(受處罰者處罰期滿之通知權)   浸水桶期間屆滿後,如板主未解除其水桶,被浸者得來信通知板主解除水桶。 第十八點:(附則)   本管理規則之制訂、修正由板主主導,由板友投票決議之。   本板板友得就本管理規則之內容向板主提出建議,其建議有三人以上附議者,板主   應考慮將該建議納入板規,如未納入,板主應說明理由。   本板管理規則自發布日施行,其修正者亦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8.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