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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票名稱: 是否增設潤稿最低建議費率 ─────────────────────────────────────── ◆ 投票中止於: 03/20/2010 00:03:19 Sat ◆ 票選題目描述: 經板友提出,開啟修規程序。 此為第一階段投票, 主題為「是否應」增設該標準? ◆投票結果:(共有 28 人投票,每人最多可投 1 票) 選 項 總票數 得票率 得票分布 好啊,趕快定一定。 23 票 82.14% 82.14% 不要,要定也是要投票定。 5 票 17.86% 17.86% ─────────────────────────────────────── ◆ 使用者建議: ○使用者 cloister 的建議: 贊成,但建議依 TheRock 所提,明確定出「潤稿」和「校稿」的差別。 ○使用者 TheRock 的建議: 選項後方實不宜增加註解。蓋此間因果關係並無實證依據。退萬步言,案雖多但皆 為費率低賤無人願意接的案件,縱使案件多又有何用?未來若要在選項後方加註此 類價值判斷,建議先將此註解公告於板面讓板友討論,俾決定此註解是否適當。 ─────────────────────────────────────── ◆ 總票數 = 28 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