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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onchuen (靚仔)》之銘言: : 各位網友好: : 甲方:請譯者 : 乙方:譯者 : 我前幾個禮拜接了一個翻譯案子,內容都是化學品名(甲烷、乙甲基之類的東西), : 例如:1,4-Benzenedicarboxylic acid, polymer with 1,2-ethanediol and α-hydro-ω : -hydroxypoly(oxy-1,2-ethanediyl),那一個例子是算一個化學品名,總共大約有400多個 : 化學品名,英文字總共有1900多個單字。因我本身比較忙碌,所以幾乎是每天通宵翻譯的,有些 : 非常難翻譯,需要去幾間學校圖書館借相關的書籍看。當初我算一個單字1,8元,甲方覺得 : 很貴,然後就突然說要取消。因我本人也很需要錢,想說幫甲方同時也幫自己,所以就開 : 了超低價給甲方,這時甲方就叫我繼續翻譯。我後來比較忙碌,以致遲交,拖了幾次才交 : 稿,我已經盡我能力做到最好,也認錯了,已經跟甲方道歉我無法在我承諾的時間內交稿 : 。沒想到甲方說要取消交易,還說取消會造成我的困擾,到底有沒有搞錯。我這兩天寄 : e-mail給甲方,甲方都不回我。如果甲方真的取消交易,各位網友覺得甲方值得這麼做嗎 : ?取消交易不就是我等於做白工?那一筆翻譯費雖然不高,但畢竟還是錢,已經可以當我 : 兩個禮拜的生活費了。我想我沒必要跟任何人結怨,所以我還是以柔克剛。我想看看各位 : 網友的看法,煩請評價甲方和乙方,以及提供一些意見給我,謝謝! 不想多說什麼,咱們依法辦理: 民法502條(承攬人工作完成遲延之效果) 1.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 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2.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 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 因: a.甲方為定作人,乙方為承攬人,工作為將原文翻譯成譯文。 b.乙方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忙碌)逾期限始完成。 c.在此項承攬契約中,譯文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要素。 ───────────────────────────────── 故: 甲方得依民法502條第二項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乙方賠償因不履行 而造成之損害。 ───────────────────────────────── 問: 乙方是否得主張甲方給付翻譯費用? 答: 不可。 在解釋上,甲方係以乙方未履行債務為由解除契約。契約一經解除,契約雙 方互負回復原狀責任,甲方無受領乙方譯文之義務,自亦無向乙方給付翻譯 費用之責任。 ───────────────────────────────── 不知道原 PO 的「柔」能不能克法律的「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0.196.192
tengharold:原來那篇被自刪了嗎? 10/03 01:29
Magicwind:好像是 10/03 01:39
ilovelibby:"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需舉證,如因拖延導致無法投 10/03 13:15
ilovelibby:稿、標案、請款等等,其實大部分譯案的期限都無迫切性 10/03 13:16
ilovelibby:只是自己訂的交稿日被拖了,感受大於實質損害較多>"< 10/03 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