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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接近役齡及役齡男子(年滿16歲當年1 月1 日起至屆滿40歲當年12月31 日止) 及國軍人員於送件前,請持相關兵役證件(軍人補給證、退伍令、國民兵證書 、免役令等證明文件正本)先送國防部或內政部派駐本局第13號及第15號櫃台 在護照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尚未服兵役者免持證件,直接申請加蓋戳記) ,再赴相關護照收件櫃台遞件。 2. 未在學役男,及19歲在學役男,須檢附戶籍所居地鄉(鎮、市、區)公所核准 的「役男出境申請書」乙份。 3. 20歲(70年次以上)以上在學役男在緩徵期間申請短期出國(2個月內)旅遊、 觀光,可比照一般民眾申辦護照,惟出國前須持護照向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或 兵役課申請入出境許可。 4. 未成年人申請護照,應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並黏貼 簽名人身分證影本(但已結婚者,不在此限),倘父母親婚姻狀況不存在者, 請檢附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以確定其監護權。 -- Origin:《 成大計中 BBS 站 》[bbs.ncku.edu.tw] 來源:[61-227-130-74.dynam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