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aronal (好想吃麻辣鍋)
看板tutor
標題[問題] 遇到這種情形怎麼辦呢?
時間Tue Dec 17 16:35:04 2002
我之前在某家教中心接了一個case
極度麻煩的小孩...國一
教了2個星期就翹家了
消失了一個禮拜
翹家期間還打電話跟我借錢
我借了 怕他餓死
但我也跟他媽媽講了
後來 她一回學校被打
她媽跟我說的
我也不知道為什麼
然後轉學了
我也不用再教了
所以呢
我就去問家教中心可以退介紹費嗎
他剛開始說 依我的情形 可以退250...
後來又說他們沒有 退費制度
我想就算了...自認倒楣
但剛剛無意間看到了蘇媽媽家教社的合約
如下:
民法第五百十九條〕居間人支出之費用,非經約定,不得請求償還。前項規定,於居間人
已為報告或媒介而契約不成立者,適用之。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五條〕介紹費收取,應於聘僱契約生效後始得為之
。聘僱契約生效後四十日內,因可歸責於求職人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者,雇主得請求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百分之五十之介紹費。聘僱契約生效後四十
日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者,求職人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
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百分之五十之介紹費。求職人或雇主已繳付登記費者,得請求原私
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六個月內推介三次,但經推介於聘僱契約生效或求才期限屆滿者,不在
此限。
我不是念法律的
但大概可以看出它說 40天內 求職人或雇主終止契約的
可要求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百分之五十之介紹費
是嗎??
雖然只是1000元的介紹費
但我還是想弄清楚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不想讓家教中心說了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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