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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在某家教中心接了一個case 極度麻煩的小孩...國一 教了2個星期就翹家了 消失了一個禮拜 翹家期間還打電話跟我借錢 我借了 怕他餓死 但我也跟他媽媽講了 後來 她一回學校被打 她媽跟我說的 我也不知道為什麼 然後轉學了 我也不用再教了 所以呢 我就去問家教中心可以退介紹費嗎 他剛開始說 依我的情形 可以退250... 後來又說他們沒有 退費制度 我想就算了...自認倒楣 但剛剛無意間看到了蘇媽媽家教社的合約 如下: 民法第五百十九條〕居間人支出之費用,非經約定,不得請求償還。前項規定,於居間人 已為報告或媒介而契約不成立者,適用之。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五條〕介紹費收取,應於聘僱契約生效後始得為之 。聘僱契約生效後四十日內,因可歸責於求職人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者,雇主得請求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百分之五十之介紹費。聘僱契約生效後四十 日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者,求職人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 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百分之五十之介紹費。求職人或雇主已繳付登記費者,得請求原私 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六個月內推介三次,但經推介於聘僱契約生效或求才期限屆滿者,不在 此限。 我不是念法律的 但大概可以看出它說 40天內 求職人或雇主終止契約的 可要求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百分之五十之介紹費 是嗎?? 雖然只是1000元的介紹費 但我還是想弄清楚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不想讓家教中心說了就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