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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 有個不情之請 希望板主能將此回信"暫時"收在暫存區 到這件事告一段落為止 因為JackWen一直說希望與大家來場公開答辯會 我想那我就更應該大方把回信放在板上 讓所有關心的網友都能有公開的評斷見解 而不是自說自話 很抱歉造成不便 希望這件事情早點落幕 ※ 引述《elnino (Confession)》之銘言: : : 回elnino: : : 網路書信甚至對話內容不包含在著作權內, 尤其對方並不適用私人註冊e-mail發出, : : 因為ID可能只是一個虛擬的人物, : : 如果法律追究也是要從e-mail追起, : : 再說, 書信也不包刮在著作權範圍內, : : 有專業人員說是嗎? : : ps我根本不認識你, 但如果你對我有什麼不滿想對我挑戰, 非常歡迎, : :  請寄信給我(不要污染tutor版), 我們來場公開答辯會, : 你也大可寄信給我 怎麼只准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 照你這麼說我還真不知道誰才是污染源了 : : 否則請不要放完砲就消失, 又不是見不得人 : ^^^^^^^^^^^^^^^^^^^^^^^^^^^^^^^^^^^^^^^^^ : 我想請你收回這句話 : 如果你願意道歉也可 不願意我也不意外 : 其實你若沒有在板上面 : 處處充滿挑釁言語又充分顯現自己主觀意識 : 我想今天也不會有那麼多人看不下去 : 首先我想反問 : 有明文規定說網路書信或文字不包括在著作權範圍之內嗎 : 台灣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是"創作保護主義" : 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 我相信你應該不會是跟除了人以外的動物在網路上互相丟水球吧? : 至於你所說所謂"ID可能為虛擬人物"這點 :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明文規定: :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 : 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 : 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 那麼C網友既然是通過bbs站長註冊允許成功, : 他在網路上即便是代號 或著你說的虛擬ID也好 : 則都屬於法條中的"眾所周知之別名者" : 那麼C網友毫無疑問的在著作人的保障範圍 : 接者你提出網路書信與對話內容不包含在著作權裡面 : 這點在關於著作的類別方面有幾項可提供你參考 : 著作權法在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七條之一規定共分為十一類: : 其中第一類為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 : 及其他之語文著作 : 而第七類別為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 : 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 : 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 C網友與你的對話既然是以文字表述 那麼就包含在語文著作的範圍裡面 : 而他與你的文字表述 又是透過電腦螢幕的顯示 附著在BBS網路的媒介物之上 : 則也符合著作權法的著作物條件 : 既然著作人與著作物都成立 : 你把與他的對話紀錄未經同意而刊登 又以攻擊性言詞不利他人 : 何以不構成侵權行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4.5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