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矩不可行盡 出自「聖嚴說禪」一書
<問>
法演四戒第三句「規矩不可行盡」,是不是叫人不要拘泥於規則?
那又該如何拿捏呢?
<答>
規矩、規則、法律、規約是不能沒有的,否則就成了沒有秩序、沒有軌則的社會,
也等於沒有倫理,上下老幼尊卑皆無準則。
好比鬧區的路口沒有紅綠燈,每一方的來車都搶著通過,
結果誰也動不了,一定要走的話就會出事。
所以,交通有交通規則,軍中有軍法,民間有民法、刑法,寺院有清規,
佛教徒有戒律,童子軍有守則等等。
任何一個組織體一定有章程和共同遵守的規約,否則不成其為人間。
即使動物界也有牠們的規則,螞蟻、蜜蜂的社會就是最好的例子。
所以,規則、規矩必須要有。
然而,如果拘泥於規則,一成不變、斤斤計較、咬文嚼字行規矩,往往會出問題。
規則、規矩是給通盤的、整體的約束或要求。
不過,人有老幼、強弱、智愚、健康疾病、業障輕重、善根深淺之分,
在家庭、團體、社區、國家之中,總有一些無法接受規矩的人。
這些人是特殊的個案,比如特殊兒童教育有啟智班,
特殊成人教育有看守所,吸毒者有戒護所等等。
所以,大原則當然要執行,但是執法、通情、達理這三項必須周延。
如果法不通情,過於冷酷,人在其中成為物而不是人,大家可能不願參與這個團體。
有些特殊的處理法可能不合規矩但合理,對當事人、對環境都有好處,
也不會傷害其他人,甚至有益於他人。
執法者不要拿著規矩量人,而要衡量把這種規矩用於對方是否合適。
「規矩不可行盡」是用於寺院中的,但是社會上也可以用。
寺院的清規很嚴,出家人犯了規矩,原則上當然要加以處理,
但不是對甲這麼處理,對乙也非如此處理不可,
要依該事發生的情況以及該人本身的背景而定。
規矩不應也不可一成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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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藏比丘於世自在王佛所,攝取二百一十億諸佛妙土清淨之行,所發之第十八大願;
設我得佛,十方眾生,至心信樂,欲生我國,
乃至十念,若不生者,不取正覺。唯除五逆,誹謗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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