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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合行政程序法修正,將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由五年延長為十年,財政部 也同步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將營利事業尚未申報抵 扣的進項稅額憑證可扣抵時限,由五年延長為十年,新規定已從今年5月2日起開 始生效。   不過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雖然進項稅額憑證可扣抵期限延長從今年5月2日 才生效,但由於該規定主要參照的行政程序法修正條文已於2013年5月24日起就 正式施行,因此,進項稅額可扣抵期限延長的措施,也可提前至同時間開始適用。   意即,只要是在2013年5月24日後才取得,或在2013年5月23日前取得、但時 效未超過五年期限的進項稅額憑證(一般來說為統一發票),都在適用範圍內, 其可扣抵期限都是十年。   例如,甲公司在2008年3-4月取得進項憑證,且並未於當期申報日2008年5月 15日提出、用以扣抵銷售貨物的銷項稅額,依據先前可扣抵期限五年的規定,最 晚應在2013年5月15日前提出,可扣抵時限早於2013年5月24日,因此不適用時限 延長。   相較下,乙公司是在2008年5-6月取得進項憑證,依先前可扣抵期限五年規 定,最晚要在2013年7月15日提出,由於憑證可扣抵時限在2013年5月24日時尚未 超過五年期限,適用新規定,可扣抵期限變成十年,時限延長至2018年7月15日。   依加值型營業稅概念,公司進貨支出稱為「進項稅額」,營業人可備妥憑證 ,在計算當期營業稅時和銷貨、勞務的收入「銷項稅額」互抵。 來源: 2014/05/29 經濟日報 記者吳佳蓉 台北報導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8707029.shtml 進項憑證當期原則上不是只能抵當期,例外就折抵下期。 還能抵下期以後的??這樣不會有異常嗎??國稅局不會調帳嗎?? 有點難理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3.191.17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Accounting/M.1401316075.A.EAE.html
aguey:財政中心,國稅局資料庫系統……帳簿憑証管理辦法… 05/29 06:33
krista520:原本是可以抵五年啊 但是你都結算申報了,再拿來扣抵就 05/29 13:07
krista520:就入帳,還要回去更正申報書,除非進項稅額真的超大,不 05/29 13:08
krista520:然不會有人做這種傻事 05/29 13:08
holove318:很多記帳的都會這樣抵哇 05/29 21:42
midtail:可以抵營業稅 06/08 14:15